文档介绍:民宿/客栈委托经营管理合同                甲 方(受托方):注册地:营业执照号码:法定代表人:乙 方(委托方):注册地址:营业执照号码:法定代表人:甲、乙双方就甲方托管乙方物业从事客栈经营等相关事宜,本着平等互利、诚信信用得原则,经友好协商并达成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得规定,特订立本客栈委托管理经营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第1条定义与解释 1、2除非本合同另有明文约定,下列词语在本合同中得概念就是: 1、3固定资产—应解释为单位价值在人民币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1年以上(非生产用使用年限2年以上)得资产,包括:所有家私、装置、办公设备、装饰,厨房、酒吧、洗烫设备、电话设备、浴室水设备、物料运送设备,货物车与所有其它客栈相关运营设备与物资。1、4经营设备—应解释为一般用于客栈营业运作得小件物品,如:餐具器皿、客房针棉织品、布草、小型厨房用具、制服等,包括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单位价值在人民币2000元以内得低值易耗品购置,具体划分按客栈统一会计制度及国家会计法规处理。 1、5管理模式—应解释为针对客栈运营管理得个人运行模式。 1、6会计年度—应解释为与公历年度一致,由1月1日开始至12月31日止得12个月期间(第一会计年度由开业第1天开始至12月31日止)。 1、7营业收入—为营业收入减去工商统一税后得营业收入。任何直接或间接发生于“客栈”经营得全部收入,包括但不限于客房总销售、餐饮、酒吧、商场、娱乐设施得收入、洗衣、兑换、代理,及其她客栈操作及设备使用、赔偿费、租赁费等各项服务获得得应纳税营业收入得总与,也包括在顾客账单上所加得任何小账以及用人民币代替外币结算时所产生得差额。1、8营业税金—为按中华人民共与国有关税法规定缴纳得营业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与教育附加。 1、9经营毛利—为每一会计年度之客栈总收入额与客栈营业成本得差额,简称GOP。 1、10营业成本—应根据统一制度,包括下列项目: A、人员基本薪资,以及其她常规得或临时得,为客栈员工派发得其她款项,包括加班工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员工膳食、工装及其它杂项福利,因上述薪资有关法令或法规而产生得应付款项或税项。 B、为客栈而消耗得食品、饮料、物品成本,与一般情况下为收益而发生得成本。 C、因客栈运行而发生得热力、水、电、气、通信与任何其它公用设施费用支出。 D、所有因正常客栈管理经营所需得营业设备,包括1、1、2所列开支项,购入与更换得开支。 G、为维持客栈良好状况而产生得修缮、保养及更换费用。H、所有广告、业务推广与公共关系开支。 I、一般情况下由客栈业主或管理公司在客栈所产生得营业费用。 J、付与推销代理及各类营销公司得佣金、费用及开支与预定费用。 K、员工培训费用,包括其它计划性培训费用及培训奖励。 L、客栈为激励员工而开支得其它奖励费用。 M、根据当地经验,经甲方批准得实际发生得呆帐。 N、为客栈营业而产生得任何直接税项、牌照费、公共事业摊销得缴付。1、11经营费用—下列项目应解释为“经营费用”,不包括在“经营成本”之内。 A、客栈装饰、固定资产与设备得折旧。 B、本客栈得资本与房地产税项。 C、本客栈土地使用费。 D、开业前支出得摊销。 F、贷款利息。 G、业主委任得审计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