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单位: 中交二公局京新高速公路韩集段项目二分部编号:
工程名称
交底时间
作业项目
高压线下施工
交底地点
交底人
接受交底人
交底内容:
1、施工机械及在建工程结构物与不同电压等级高压线的安全距离见下表:
表1 在建工程(含脚手架)的周边与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
外电线路电压等级(KV)
<1
1-10
35-110
220
330-500
最小安全操作距离(m)
4
6
8
10
15
表2 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架空线路交叉时的最小垂直距离
外电线路电压等级(KV)
<1
1-10
35
最小垂直距离(m)
6
7
7
表3 起重机械与架空线路边线的最小安全距离
电压(KV) 安全距离(m)
<1
10
35
110
220
330
500
沿垂直方向
3
4
5
6
7
沿水平方向
2
4
6
7
表4 防护设施与外电线路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
外电线路电压等级(KV)
《10
35
110
220
330
500
最小安全距离(m)
2
4
5
6
2、在高压线下施工时,要设安全员在现场进行指挥作业。
3、安全生产实行分部经理直接负责管理,各工区设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各级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切实作好各项安全工作。
4、建立、健全相关的规章制度,安全责任落实到人。
5、如果因地理等条件影响不能满足安全规定,积极主动的与当地电力部门取得联系,争取得到当地电力部门的大力支持。可以运用防护设施或停电施工。
6、法律法规
①《刑法》
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企业职工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尤其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②《电力法》
第五十二条规定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经电力管理部门批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五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
第五十五条规定电力设施与工程在建设中相互妨碍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第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路线设施的行为:
(1)向导线抛掷物体;
(2)擅自攀登杆塔或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安装广播喇叭;
(3)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
(4)在杆塔、拉线上悬挂物体、攀附;
(5)在杆塔、拉线基础的规定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开挖。
(6)在杆塔内或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道路;
(7)拆卸杆塔或拉线上的器材,移动、损坏永久性标志或标牌。
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电力主管部门批准,并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