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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处理和调解专利纠纷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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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处理和调解专利纠纷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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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处理和调解专利纠纷规定.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上海市处理和调解专利纠纷规定
<p class="bh">发文单位: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p class="bh">发布日期:2002-8-22
<p class="bh">执行日期:2002-8-22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
第三章专利纠纷的调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处理和调解专利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上海市专利保护条例》及有关的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市知识产权局)是处理和调解专利纠纷的职能部门。
区(县)知识产权局调解专利纠纷,协助市知识产权局处理专利侵权纠纷。
第三条处理和调解专利纠纷,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和调解专利纠纷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持有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第二章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
第五条请求市知识产权局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具体的请求事项和相关证据;
(三)当事人没有就该专利侵权纠纷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侵权行为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述的利害关系人,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专利权的合法继承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被许可人中,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提出请求;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提出请求的情况下,可以单独提出请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不能单独提出请求。
第六条请求市知识产权局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由请求人填写并签名或者盖章的请求书。
(二)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的所涉专利权的专利说明书和最近一次缴纳年费的收据。
(三)请求人为法人的,应当提交法人资格证明;请求人为个人的,应当提交本人身份证件,请求人为专利权继承人的,除提交本人身份证件外,还应当提交证明其合法继承专利权的公证文件;请求人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的,还应当提交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其授权的地方知识产权局备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副本。
请求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其提交的法人资格证明、授权委托代理书等证据材料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材料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
(四)能够证明被请求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相关证据。
第七条当事人提交的文件和证据材料应当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其中所提交的文件应当依照对方人数提交副本。
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是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交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经市知识产权局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当事人提交的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书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第八条市知识产权局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请求书和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注明所收到的请求书和证据的名称、数量以及收到的时间,并由接收人员签名。
第九条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