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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养犬管理规定(草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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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养犬管理规定(草案).doc

上传人:170486494 2018/11/5 文件大小:2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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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长治市养犬管理规定(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划定养犬重点管理区,该区域内养犬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养犬重点管理区是指东至东环路及老顶山镇、老顶山旅游开发区,南至南环东西街,西至西二环路,北至北环东西街的区域,包含以上路段。重点管理区如需调整,由市人民政府根据规划划定向社会公布。第三条【管理原则】养犬管理实行政府部门监管,养犬人自律,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管理体制】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公安、畜牧兽医、城市管理执法、工商行政、卫生、财政等部门参加的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养犬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第五条【依法养犬】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宣传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防治狂犬病和人与动物和谐相处的宣传教育。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社会公德教育和养犬知识宣传,引导养犬人形成良好的养犬****惯。第二章养犬免疫、登记第七条【个人养犬】饲养犬只的个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有固定居住场所。个人在重点管理区域内饲养犬只的,每户限养一条。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只(导盲犬除外)。禁止在集体公寓、集体宿舍养犬,禁止占用公共区域养犬。第八条【单位养犬】单位因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犬笼、犬舍和围墙等圈养设施;(二)有看管犬只的专门人员;(三)有健全的养犬安全管理制度;(四)单位所在地在办公楼、居民小区以外。第九条【免疫制度】养犬实行免疫制度。养犬人应当将犬只送到畜牧兽医部门或其确定的免疫点进行免疫,并取得免疫证明。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狂犬病强制免疫。免疫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养犬人应当送犬只再次进行免疫。第十条【登记制度】养犬实行信息登记制度。申请养犬登记的养犬人应当到公安机关设立的养犬登记服务场所办理养犬信息登记,符合条件的,领取《养犬登记证》和犬牌。个人饲养犬只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居民身份证明;(二)房产证明或房屋租赁证明;(三)犬只的免疫证明。单位饲养犬只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养犬安全管理制度;看管犬只的专门人员的身份证明;单位饲养犬只的场所证明;犬只的免疫证明。第十一条【审核登记】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养犬登记申办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牌;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第十二条【变更登记】养犬人居住地或者单位住所地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养犬登记证》到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三条【注销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养犬人应当持《养犬登记证》到公安机关办理注销手续:(一)饲养的犬只死亡或者失踪的,应当自犬只死亡或者失踪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二)放弃饲养犬只的,应当自送交他人饲养或者送交犬只收容所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犬只免疫有效期已满,养犬人未将犬只送至兽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