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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场所知情权——偌动渤保障各种劳动权利的前提工作场所知情权的法律属性内容摘要工作场所知情权是人权在劳动领域的延伸,是现代社会大生产条件下保护劳动者健康与安全、实现劳动权利的前提和基础。以劳动法确认劳动者享有工作场所知情权,是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和社会正义在劳动领域的具体表现,是完善我国劳动法、切实维护劳动者健康与安全的关键。关键词工作场所知情权劳动法者烙袷啵虾Uㄑг壕梅ㄏ到淌凇⒒G却笱Чど坦芾硌г翰┦可黄江东,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系博士生。现代社会发展和政治民主最重要的标志是知情权,即“人人享有经由任何方法寻求接受和传递信息的自由”】,这种知情权伴随着人的权利丰富与飞跃,呈现出多样化的发展态势,并由不被保护、不被重视转而上升为基本人权。联合国年《人权宣言》,确认了知情权作为基本人权的法律属性,对知情权作为基本人权的原则进行了法律上的宣示。这些法律原则为各国立法普遍接受,并付诸于各国的法律实践,由此知情权的内涵被不断的丰富、外延被不断的拓展,由消费者知情权到环境生态知情权进而发展到社会公众知情权。赋予劳动者工作场所知情权,已经成为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人身安全的不可或缺的基本权利。工作场所知情权是指劳动者依法享有的知悉工作场所可能存在的影响其健康与安全的危险因素以及危险防范、救济措施的权利。永砺凵峡矗ぷ鞒∷G槿ň哂特殊的限定性,这种限定性构成了工作场所知情权区别于一般知情权,如消费者知情权、公民知情权的基本特征,并形成了其独特的法律属性。ぷ鞒∷G槿ㄖ魈寰哂邢薅ㄐ工作场所知情权只能由劳动者或者潜在的劳动者享有。工作场所知情权创设的目的在于,保障处于资本优势控制下的劳动者以人身健康与安全为核心的劳动权益,用人单位只能是工作场所知情权的责任或义务主体,而不能是工作场所知情权的权利主体,依法不能享有工作场所知情权。劳动者是依法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自然人,潜在的劳动者并非泛指所有的具有劳动能力的自然人,而是特指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岗位具有兴趣并向用人单位提出求职意愿的劳动者。因此,工作场所知情权只存在于特定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契约之前和劳动过程中。法律赋予劳动者以工作场所知情权,只是为了保护劳动者免遭工作场所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威胁,防止对劳动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造成损害。凡未与用人单位订立或准备订立劳动契约、建立法律或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的自然人,并不能享有工作场所知情权。ぷ鞒∷G槿ǹ吞寰哂邢薅ㄐ工作场所知情权的客体是工作场所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危害救济方法。从理论上看,工作场所知情权的基本内容包括:O找蛩亍@投咧G榈姆段вΦ卑可能引发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一切危险因素,具体包括与工作有关的伤害,如电脑的使用与累积性创伤疾病,工作场所的化学品、室内空气污染、石棉与粉尘以及传染病等,也包括因工作场所的紧张、压力而产生的身心健康的影响。对女性员工而言,工作场所知情权的范围还应当包括可能引起的对生育、胎儿危害的情况。【施。不同行业的工作场所存在不同的危险因素,即使同一行业的工作场所也存在各种不确定的危险因素谝定程度上可以说这是一种必然。问题在于,这些危险因素是否可以通过必要的防范措施加以预防或避免,以及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供哪些具体的防范措施。因此,作为工作场所知情权的客体,它不仅包括了解和知悉工作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还应包括克服或预防这些危险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