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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立法价值初探.pdf

上传人:汇 2013/6/17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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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立法价值初探.pdf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万方数据
●■匿国墨劳动法立法价值初探竺堡型圭塾金韩费摘要根植于市民社会的劳动法,在具备一般法律精神内涵的同时,由于其调整社会关系的特殊性,使其价值内涵更加深刻与丰富。劳动法是脱离于民法的一项特殊法,而它的立法价值更是对于民法一般价值的升华,它在表现民法三大法权要求的普世价值同时,:文章编号:比食物的价值是让我们充饥,音乐的价值是让我们愉悦,空气的价值是让我们生存。在现实生活中,价值是一种主观见之于客观的具体评论。某一事物的存在,总会对不同的人有不同的意义。但评价其的标准,仍受到物体客观属性的自然约束。当我们讨论法的价值的时候也一样,每个人都对于法律的存在的意义有着自身的理解,我们可以说,法律是守护我们权利的武器,法律是良好法律具体价值的时候,无非都遵循这样的原则,即首先考虑其自观的标准,而后者便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自我阐释。劳动法的颁布已经有数十年,然而关于其立法价值的讨论却从未停息。要讨论劳动法的立法价值,首先得对其作为法律而具备的客观属性下手,接着再对其调整的特殊社会关系——劳动法一、劳动法作为一般法律而应具有的普世价值劳动法作为一般的法律而具有客观性,规范性,强制性。而其立法的价值,必须根植于此。所谓客观性,就是指法律必须是反映社会物质生活关系的本质要求。对于劳动法而言,其根本目展和社会进步。其立法的价值必须通过合理有效的法律手段,实现着市场经济中人权、公平,自由、正义、平等效率的社会观念与目标。其次,劳动法具有规范性,其必须保证在公平正义的前提下,让每个经济生活的参与者得以自愿的遵守,秉着客观公正,公平正义的普世价值规范并且引领着整个经济市场的健康发展。再次,劳动法具有强制性,它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是一种人人必须遵守的法律准则。所以它是保护劳动者以及用人单位的法律武器,是维护劳动关系的法律保障。二、劳动法作为调整劳动法律关系之法而具有的特殊价值劳动法所调整的是社会劳动法律关系,要讨论其立法价值,必须以此为基准,从市场经济下劳动法律关系的特殊性为前提,而讨论其独特的立法价值。劳动关系是一项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所以劳动法的立法价值脱离不了民法价值范畴劳动关系的产生自古有之,早至古代封建时期便有地主与农献自身的劳动力,用功单位按照契约内容给付劳动者合理的报酬。正如马克思所说:“劳动力所有者和货币的所有者在市场上相遇,彼此作为身份平等的商品所有者发生关系,所不同的只是一个是买者,另一个是卖者,因此双方是在法律上平等的人。”同时他又指出,“劳动力的买卖是在流通领域或商品交换领域的界限以内进行的,这个领域确实是天赋人权的真正乐园。那里占统治地位的只是自由、平等、所有权。因为商品例如劳动力的买者和卖者只取决于自己的自由意志。他们是作为自由的、法律上平会的一项特殊民事法律关系。虽然在现实中会有这种种不平等的因素干预,但其仍脱离不了民法价值的诉求。民法中平等、自由、所有权这三大法权要求仍是劳动法立法价值的重要依据。然而,在现实的劳动法律关系中,国家公权力的过分干预,对劳动者的过多袒护,对用工单位的权益侵害,对意思自治精神的无视,都在一定程度上是与民法基本精神违背的,这都是对劳动法自身价值的一种亵渎。劳动关系说到底还是一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种民事关系,只是由于现实原因而具有这自身的特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