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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视角下的老龄劳动者劳动关系研究李培智一、问题的提出月第卷第河北学刊在当代中国的劳动法中,并没有老龄劳动者这个称谓。本文中所称老龄劳动者是指离、退休人员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而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务院关于安覆老弱病残干部暂行办法》月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条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今丧失工作能力的。”《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臸规定,年涨安渭又泄膊沉斓嫉母锩秸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可以离职休养。《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月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趌条明确规定:“全民所有制食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霞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亡龄满十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蜕缣函臸,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工人年满五十周岁,女干部年满五十五周岁。综上,笔者认为,老龄劳动者具体包括以下情形:一是办理了离退休手续并开始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退而不休,又被原用人单位或者其他用人单位所聘用的;二是虽达到法定退休年龄ǔV改心曷芩辏工人年满五十周岁,女干部年满五十五周岁窗理离退休手续,未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对于老龄劳动者被用人单位雇用后二者建立的是什么关系,一直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劳动关系论,认为中国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规规定退休人员不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退休是法定的劳动者的权利,而不是劳动者参加劳动的限制。劳动者退休后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待遇,其参加劳动仍可建立劳动关系,享受劳动法上的权利与义务,如发生工伤事故时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等。但在处理某些具体的劳动权利和义务时,《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特殊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等。二是劳务关系论,认为“退休人员,尽管其失去了作为劳动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就业的劳动能力,但是,并不等于就此丧失了一个公民被宪法承认的劳动能力,更不表示其失去了实际生活中的劳动能力。这螳劳动的概念是具有完全不同的内涵的劳动,不能混为一谈。所以,退休人员被底用的劳动,只能是颖惫ひ荡笱姆ㄑг海旖R猐老龄劳动者是指离、退休人员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而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劳动者,老龄劳动者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能够成为劳动关系的适格主体,用人单位聘用老龄劳动者应视为双方缔结了劳动关系。【关键词投ǎ焕狭淅投撸焕投叵【基金项目甓群颖笔∩缁峥蒲Щ鹣钅俊独投ɑ纠砺畚侍庋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