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国际石油合作合同模式的特征及演进
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石油企业以跨跃式的速度进入国际石油市场,参与国际石油市场的合作与竞争。而国际石油合作在经历了上百年的发展后,已形成了一套相对固定的模式与惯例。我国石油企业在进入国际石油市场的过程中,研究国际石油合作的模式与惯例显得愈来愈重要,其中国际石油合作合同就是最重要的内容之一。
在国际石油合作的发展过程中,经历了租让、对抗和合作三个不同性质的阶段,在三个阶段演变的过程中,国际石油合作合同也发生了质的变化。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国际政治形势的变化等、双赢互利的原则,并在全球范围内形成了几种相对固定的模式。
    合同类型及特征
    
    租让制合同是世界上进行石油勘探开发最早使用的一种合同形式,这种形式目前被称作许可证协议(License Agreement),由于在这种合同形式下,资源国政府的收益主要来自外国石油公司交纳的税收和矿区使用费,因此也被称作“税收和矿区使用费合同”(Tax and Roy alty Contract)。
    这种合同的主要特征是:
    (1)外国石油公司通过谈判或竞标与资源国政府达成协议,获得租让矿区。
    (2)外国石油公司享有在租让矿区进行石油勘探、开发和生产的专营权,并对矿区内所产石油拥有所有权。
    (3)外国石油公司单独承担风险并投资。
    (4)外国石油公司向资源国交付矿区地租。
    (5)一旦矿区内开始生产石油,外国石油公司以实物或现金形式向资源国政府交纳矿区使用费。
    (6)外国石油公司如果盈利,将向资源国政府交纳所得税。
    
    60年代中期,印度尼西亚首创了产量分成合同。后来,这种合同逐渐被一些石油资源主权国和一些国际石油公司所接受,在20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形成一种较为通用的合同类型。目前,全世界有很多国家和地区的国际石油合作采用这种模式。
    这种合同的主要特征是:
    (1)资源国拥有石油资源的所有权,其指定机构(政府主管部门或国家石油公司)拥有石油勘探、开发、生产、运输和销售的专营权。
    (2)外国石油公司与资源国政府(或其他国家石油公司)签订合同,作为承包商在合同区内从事石油勘探,开发和生产作业。
    (3)承包商要承担勘探风险,若有商业性发现,还要承担开发和生产费用。
    (4)合同区内发现的油田投产后,全部产量分成两部分,一部分为“成本油”,另一部分由东道国政府与承包商按合同规定的比例分享。
    (5)资源国政府(或国家石油公司)通常掌握管理权和监督权,而日常作业管理由承包商负责。
    (6)承包商如果盈利,将向资源国交纳所得税。
    (7)用于合同区内石油作业的全部设备和设施通常属资源国所有。
    
    60年代后期,比较标准的风险服务合同出现于中东一些产油国和拉丁美洲一些国家。目前全世界约有十余个国家采用这种合同形式。
    这种合同的主要特征是:
    (1)资源国拥有石油资源的所有权和石油勘探、开发和生产的经营管理权。
    (2)外国石油公司作为资源国的承包商提供技术、金融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