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工程合同
合同编号:
发包方: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2. 工程地点:
3. 工程范围和内容:
第二条工程期限
1. 本工程合同总工期为天(日历天从开工之日算起)。
2. 本工程开工日期年月日,竣工日期年月日
如遇下列情况,经甲方现场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签证后,工期作相应顺延,并用书面形式确定顺延期限。
甲方在合同规定开工日期前 1天,不能交乙方施工场地,影响乙方进场施工者。
明确由甲方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成品或半成品等未能按双方认定的时间进场,或者进场的材料、设备、成品或半成品等交验时,甲方确认有缺陷,需要修配、改、代、换而耽误施工进度者。
(3) 不属包干系数范围内的甲方过失或重大设计变更。
(4) 非乙方过错在施工中因停水,停电连续影响八小时以上者。
(5) 因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如水灾,自然原因发生的火灾,地震等)而影响工程进度者。
如发生上述(4),(5)所述情况,乙方应在事发后24小时内告知甲方,并提供足够证据予以证实,否则甲方将不接受乙方擅自顺延工期的做法。
第三条工程合同价款及结算方式约定:
本工程合同总价暂定为人民币(大写)贰佰肆拾万元整(小写¥.2400000) ,详细价目单见附件(经甲乙双方审核后的预算书),所有附件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双方同意暂定合同造价不受货币贬值,市场价格(如建筑材料、人力、运输、能源价格)变动或国家建筑收费标准变动的影响。
结算方式根据上海市93装修定额,材料价格按2009年5月份市场信息价,信息价中未标价的按“好饰家”建材超市标价为准,定额技术工按90元/工日,普工按70元/工日,安装工按78元/工日。
按国家及工程所在地地区规定应缴纳的税金、保险金等其它费用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中,由乙方支付。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因本合同第六条所述原因而导致工程和费用的增减,将在工程结算时按合同第六条规定办理。
第四条材料、设备供应范围的划分和检验
本工程所需材料、设备除在《》明确由甲方供应外,其余材料均由乙方负责组织供应。乙方订购的建筑材料和设备应完全符合甲方在招标文件及其它相关资料中指定的要求;若乙方无法达到上述要求,需购置代用材料或设备时,应于订购前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方可购买。乙方供应的材料和设备其质量应至少达到<<国家质量验收标准和施工规范>>要求及其它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
对于甲方所供应的材料应分别登记,节约使用,不得浪费走漏。
乙方供应的所有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均应附有合格证,需经甲方检查验收,签交物资验收合格单方可进场,已进场的物资未经甲方许可
签署出场证书,不得运出场外。
,若甲方发现有不合格者,可要求乙方迅速将其运出场外,费用由乙方负责。
具有合格证书的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等, 甲方如有异议要求检验时,可以重新检验,检验后属合格产品,其检验费用由甲方承担,如属不
合格产品,检验费由乙方承担。
没有合格证书,且未经试验鉴定或经过试验鉴定为不合格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