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贯彻落实十七大关于在高知识群体、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的精神,按照第十八次党建工作会议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在教职工中发展党员工作,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各党支部要把发展党员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要切实贯彻党员发展方针,坚持和完善公示制度、预审制度和发展党员年度计划审批制度(分别制定上半年计划和下半年计划),严格履行党员发展程序,以积极而慎重的态度做好教职工党员发展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做到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第二章  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
第四条 各党支部要在教职工中,特别是青年教职工中广泛开展党的基本知识宣传和思想政治教育,引导他们积极向党组织靠拢,培养和建设一支数量充足、质量较高的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  各党支部要建立申请入党人、入党积极分子档案。要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并吸收他们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对他们进行培养教育。
第六条  党支部召开会议,将基本素质好、入党积极性高的教职工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列入重点培养对象。每半年进行一次考察,认真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
第七条  入党积极分子要参加党校组织的培训班进行学****党校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基本路线的教育,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的教育,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八条  28周岁以下的团员青年教职工,必须经过团组织推优。各党支部要加强对各团总支推优工作的领导,不断提高团组织推优工作的质量。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
第九条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拟确定为发展对象的,需采用个别谈话、座谈会等形式分别征求党员教师、非党员教师、学生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并以书面形式征求2个以上支部或部门的意见,填写《教职工党员发展对象征求意见表》,经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党支部审核后,报党委预审后方能确定。    
第十条  各党支部通过函调和查阅档案等形式对发展对象的本人历史和政治表现进行了解,进行政治审查,其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第十一条  在得到党委的批复后,进行张榜公示。
:包括拟发展对象的姓名、性别、所在部门、职务、职称、工作时间、申请入党时间、列入考察时间和受理群众意见的方式、时间、地点、电话号码等。
:在校园内,采用张贴公示榜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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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拟发展对象本人的问题,由所在党支部明确专人负责受理;属于发展工作程序等问题由党委办公室负责受理。
、来电、来访,对党内外群众的意见,要认真查实,全面分析,对调查核实的情况应做出结论。经调查核实确有问题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党支部应重新审议,不能发展;问题一时无法查实,群众意见较多的,应暂缓发展,待问题查清后,再予审议;在公示中未反映问题,或个别反映问题查无实据的,可以发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