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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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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

上传人:xzh051230 2018/11/6 文件大小:4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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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有关组织和生产经营单位。本《细则》所称的应急预案是指上述部门或单位所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三条应急预案管理包括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四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级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按照《省(市、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进行编制。
第七条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进行编制。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应当制定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
第十条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
第十二条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针对该重大危险源编制专项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生产经营规模不大、危险性较小的单位,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可合并编制。
第三章应急预案的评审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第十五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