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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培训中心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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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艺术培训中心章程
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有效地依法管理和规范本中心的日常活动,根据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之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单位全称为成都艺术培训中心
本单位所在地是成都市高新区路号
本单位的性质是自筹资金自愿举办,专门从事文化艺术教育活动的民办培训机构,属社会公益性事业,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教育组织。
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文化艺术培训为载体,促进文化艺术发展,繁荣文化艺术教育,为社会培养充裕的文化艺术后备人才
本单位开办资金: 万元;出资形式:货币。
第七条本中心的审批机关是高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
定为准。
组织机构和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罢免
本单位实行董事会决策制度。董事会是本中心的决策机构。
董事会的组成
本中心董事会由举办者组建,首届董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以后的董事会成员由
举办者推选,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二) 本中心董事会由举办者、培训中心经理及教职工代表等五人以上组成,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三) 本中心董事长任期3年
(四) 董事增补,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讨论一致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五) 董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可以罢免。
1、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
2、因工作变动或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董事职责的;
3、本人提请要求解职的。
第十一条董事会职权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聘任和解聘培训中心经理;
修改培训中心章程和制定培训中心的规章制度;
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决定培训中心的分立、合并、终止;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董事会不得在章程规定的权限外,干预培训中心的内部管理和培训活动。
第十二条董事会议事规则
议事程序和规则应秉承公开、公正原则,遵守推进培训中心发展为根本利益的
原则,由董事会会议提出,并经讨论通过后确定。
董事会由董事长负责召开,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应指定或委托董事会其他
成员负责召开。
(三) 董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或经董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组***员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应提前一周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才有效。
(四) 董事会行使一人一票的表决权,董事会的决议需经出席会议半数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五) 董事会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必须得到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1、选举和罢免董事长;
2、聘任和解聘培训中心经理;
3、制订和修改培训中心章程;
4、制订发展规划;
5、审核预算、决算;
6、决定培训中心的分立、合并、终止;
7、培训中心章程规定外的其他重大事项。
(六) 董事会应对所提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一般由董事长签名即可。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在形成董事会决议的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三条培训中心的法定代表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对外发生法律关系,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二)培训中心的法定代表人由举办者提名,经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