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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工伤保险业务经办培训讲义
宣讲人:王晓光
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工伤处
第一章《社会保险法》、新《工伤保险条例》赋予经办机构的主要职责
第二章工伤保险业务经办程序
第三章实际经办中有待解决的问题
第一章《社会保险法》、新《工伤保险条例》赋予经办机构的主要职责
社会保险经办通过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把国家的社会保险制度、政策转化为公共产品提供给参保单位和人员,是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一节社会保险经办的基本概念
社会保险经办又称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是指由法定主体、依照法律授权,筹集管理社会保险基金,办理社会保险事务,提供社会服务的所有公共管理和服务活动的总称。
社会保险管理服务的法定主体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服务型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落实和执行中央、国务院各项社会保险规章制度和政策要求,管理社会保险基金,为广大参保单位和个人提供社会保险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重要部门。
第二节经办机构的职责
新《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物,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征收工伤保险费;
(二)核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负责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的记录;
(三)进行工伤保险的调查、统计;
(四)按照规定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
(五)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
(六)为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免费提供咨询服务。
第二节经办机构的职责
一、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征收工伤保险费;
第二节经办机构的职责
二、核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负责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的记录;
第二节经办机构的职责
三、进行工伤保险的调查、统计;
第二节经办机构的职责
四、按照规定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
第二节经办机构的职责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到统筹地区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7、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8、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9、劳动能力鉴定费。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因工伤发生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1、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2、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3、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