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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预拌砂浆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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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预拌砂浆管理规定.doc

上传人:840122949 2018/11/7 文件大小:2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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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预拌砂浆管理规定.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广州市预拌砂浆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预拌砂浆的生产和使用管理,推进建筑施工现代化,发展绿色建筑,强化建设工程质量,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及相关行政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预拌砂浆行政管理工作,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市散装水泥主管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本规定。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散装水泥主管机构)负责本辖区内预拌砂浆行政管理工作。市及各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预拌砂浆施工质量的监督工作。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定期发布预拌砂浆综合价格。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预拌砂浆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提升预拌砂浆产品质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第五条鼓励预拌砂浆企业和施工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鼓励预拌砂浆企业使用允许利用的建筑废弃物、工矿固体废弃物制造的机制砂。第六条除总投资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小型工程、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外,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建设工程应按照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第七条各级散装水泥主管机构负责不定期对预拌砂浆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要求负责对预拌砂浆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第八条预拌砂浆的使用纳入文明施工、工程质量评优的检查与考核范围,作为评比各级文明工地、优质工程奖项的必备条件之一。第九条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提交包括建筑面积、预拌砂浆使用量等数据的预拌砂浆使用情况报告。第十条设计单位应根据预拌砂浆有关标准和规程设计,并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预拌砂浆品种、等级和预算用量。第十一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严格审查预拌砂浆的品种、等级和预算用量。未注明相关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得通过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第十二条施工项目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列明使用预拌砂浆的品种、等级和预算用量,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填报。招标人和投标人编制的砂浆预算用量,以设计单位编制的为准。如有不同,招标人应提供设计单位出具的书面情况说明。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在使用预拌砂浆前,施工企业和预拌砂浆企业应在监理单位见证下按实际施工工艺,结合施工制作质量样板,予以标识,并按相关规范、验收规定对样板进行粘结强度等指标检测,保存检测报告等验证资料备查。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对预拌砂浆的使用进行监理。对不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使用质量不合格预拌砂浆、使用未经备案企业生产的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应向施工企业发出书面整改;拒不整改的,不得签署同意文件,并及时报告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预拌砂浆企业应符合本市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取得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布点意见和环保部门审核的环评文件,并符合国土、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企业投产时应达到绿色生产要求,投产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环保验收。第十六条本市新建、改建、扩建预拌砂浆企业及进入本市销售的外地企业,应按要求到行业协会进行备案。已备案的预拌砂浆企业目录及联系方式应当在网上公布。第十七条生产预拌砂浆使用的原材料实行登记管理,登记信息为产地、名称、规格和有效的检测报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