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疑问函
XXXXXXXX招标有限公司:
XXXXXXXX:
我公司依法于2018年2月8日购买了贵公司组织的招标编号: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的招标文件,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我公司对招标文件中投标人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提出疑问。
一、具体疑问如下:
招标文件中第X页“X、供应商资格”、“X”的规定,投标人应具备安防工程企业资质三级(含三级)以上。
二、质疑事件相关法律依据及相关陈述如下:
1、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二十五条“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有前款规定情形,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或者资格预审结果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后重新招标。”
“安防工程企业资质三级,是由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设立的行业协会资质,并不具有强制性、广泛性和行业准入性;供应商资格中将此协会资质列为投标人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明显有悖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款、第八款规定,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以安防工程企业资质三级行业协会资质,这样一个不具有强制性、广泛性和行业准入性的协会资质作为投标人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明显具有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行为。
3、目前多地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