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市城市管理局有关科室、单位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的职责,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为和案件运转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以下简称执法支队)负责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包括:日常巡查、案件立案、调查取证、听取陈述申辩、听证、制作行政决定书、法律文书送达、执行等;局法制科负责重大执法案件的法制审核工作;局执法监督科负责对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第四条城市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在执法支队内部运转完毕后,送局法制科审查。法制科审查同意后,提交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执法支队根据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结果,作出执法决定。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的重大执法案件是指下列两种情形。
(一)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1、对公民没收价值五千元以上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没收价值二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
2、对公民处以五千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二万元以上罚款;
3、其他对当事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
(二)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1、查封、扣押公民的涉案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涉案面积100平方米以上或价值5万元以上的;拍卖或者依法处理公民的涉案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涉案面积100平方米以上或价值5万元以上的;
2、查封、扣押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涉案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涉案面积500平方米以上或价值20万元以上的;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涉案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涉案面积500平方米以上或价值20万元以上的;
3、强制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
4、其他对当事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
第六条办理案件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
第二章检查程序
第七条执法支队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应当两人以上。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告知检查事项。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执法人员须开启执法记录仪不间断全面记录执法过程,执法记录和法律文书同时随案运转。
第一节立案
第八条通过下列途径发现的,属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范围,依法应当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
(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的;
(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检举、投诉的;
(三)市委、市政府及其他上级机关批转的;
(四)其他行政机关移交处理的;
(五)其他途径发现的。
第九条属于立案范围的,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填写立案审批表,并附相关资料,层报局分管执法工作的领导批准后立案。情况紧急的,可以事后补办立案手续。对市委、市政府及其他上级机关批转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形成书面说明材料,以局文件形式向原批转机关汇报。
第二节调查取证
第十条调查取证应当在立案后及时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