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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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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pdf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浙政令〔2012〕300 号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
92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2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省长
二○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
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
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交通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等活动,
以及实施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军事港口、渔业港口、专用航道的工程建设和抢险救灾工程建设活动
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交通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公路工程
和水运工程。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是指公路的路基和路面工程、桥梁工程、隧道
工程以及公路沿线附属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水运工程,是指港口工程、航道工程、修造船厂水工建筑
物工程。
本办法所称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是指从事交通建设工程的建设(包
括项目业主、代建单位、总承包单位,下同)、咨询、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试验检测、安全评价等单位,以及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机
构和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
第四条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坚持科学、客观、公正的原
则,实行政府领导、行业监管、建设单位负责的管理体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将具有管理公
共事务职能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
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
域内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人
民政府单独设立港口管理部门的,由港口管理部门主管港口工程质量和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港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监
督机构具体实施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
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
省有关规定履行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义务,承担工程质量和安全生
产管理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交通建设工程的特点和技术要求,选择具有相应资
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
定和相关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分别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
质量和安全生产要求。
建设单位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负全面管理责任,勘察、设
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施工单位对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