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2012-05-07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或者批准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应当审查的一个书面文件是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根据国务院国资委产权局组织编写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指南》,现就有关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摘录如下:
一、法律意见书的内容
不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涉及的内容有较大差异,但是法律意见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法律关系
。
。
。
(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的主体资格
(为企业时)和转让标的企业的注册成立时间、登记注册号、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金)、企业类型和经营范围,说明其是否具有法人资格。
2. 说明转让方(为企业时)和转让标的企业是否为依法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是否具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主体资格。
(三)、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情况
《企业证》。
。
。
(四)、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内部审议程序履行的情况
,说明产权转让是否为该企业总经理办公会审议,会议的审议程序和审议结果是否合法。
,说明产权转让是否为该公司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是否为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会议审议的程序和结果是否合法。
,说明该国有股权转让是否已经取得股东会的同意。
,说明是否听取了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职工安置等事项是否已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说明该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尚需转让方或有权批准的部门决定和审批。.
(五)、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合法性
。
。
、经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的职工安置方案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方案内容是否一致:说明产权转让标的企业拖前职工的各项费用的解决方案和有关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方案是否合法。
、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的处理方法是否合法。
。
《暂行办法》的要求,其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存在虚假或误导性内容,是否有重大遗漏而会引起重大误解。
(六)、重要说明事项
律师可以就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报请决定或批准前存在或出现的其他重大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涉及的产权权属问题,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和由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