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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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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doc

上传人:840122949 2018/11/8 文件大小:31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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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小作坊)的监管,推动小作坊健康发展,保障食品质量安全,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小作坊监管工作坚持“从严监督、规范提升、打扶结合、保障安全”的指导思想。
(二)工作目标。积极探索小作坊监管工作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小作坊监管工作;督促小作坊落实主体责任,逐步规范小作坊生产行为,鼓励小作坊改善生产条件,提升确保产品质量安全的水平;严厉打击小作坊违法行为,取缔“黑作坊”,促进小作坊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二、合理界定小作坊
(一)定义。本意见界定的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无预包装(可简单包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从事低风险、传统食品生产加工的个体工商户。
(二)高风险食品。高风险食品是指乳制品、酒类产品、饮料(含饮用水)、罐头类产品、预包装肉制品、果冻等产品。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还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食品产业传统、群众消费****惯、食品风险程度等情况,增加本辖区高风险食品品种,向社会公示,且报当地政府及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后实施。
(三)与其他业态的区别。小作坊应与小食杂店、小餐饮等业态共同覆盖所有“小”的食品生产经营形式,避免出现监管盲区。从产业角度看,小作坊属于第二产业,应按照食品安全标准组织生产。小作坊生产的食品没有国家、行业或地方产品标准的,应当制定相关的企业产品标准,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三、小作坊应达到的基本条件
小作坊的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要求;小作坊禁止生产经营《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相关食品;同时,小作坊应建立下列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一)进货查验制度。小作坊采购、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以下简称原辅料)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建立原辅料进货查验制度,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如实记录原辅料的名称、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属于生产许可管理的,应当使用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二)出厂查验制度。小作坊应当建立出厂食品查验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查验结果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三)包装标识制度。小作坊生产的产品可以简单包装。包装应当有标签,标注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名称、生产地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基本信息。标签内容应当真实、清晰、易于识别。
(四)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五)从业人员培训制度。小作坊业主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并留有培训记录,新开业的小作坊应在登记前即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应该包括基本的食品法律法规知识、食品安全标准知识、食品生产卫生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知识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有关监管要求等内容。
(六)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其他制度。
四、具体措施
在实施以下各项监管措施的基础上,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还应认真总结以往小作坊的监管经验,根据本地小作坊的实际状况,因地制宜,进一步充实、完善、创新各项监管措施,继续强化对食品生产小作坊的监管。
(一)实行登记管理。从事食品生产的小作坊,应当到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登记时应提交《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信息表》(见附件1)、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产品标准等材料。小作坊要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作出书面声明,并保证依法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与其生产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小作坊不得接受企业及其他小作坊的委托生产加工食品。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依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督促辖区内小作坊办理登记手续。并对办理登记的小作坊发放《济南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经营登记证》(见附件2)。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对实施登记的小作坊建立小作坊基本信息档案,记录登记情况、监督检查结果、监督抽检结果以及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二)鼓励小作坊取得审查合格通知单。已登记的小作坊,本着自愿的原则,可向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包括现场审核和产品检验),经审查合格后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报告审查合格通知单》。(具体办法见《济南市食品生产加工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