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及签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管理,维护学校声誉,规范就业行为,本着对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负责的原则,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和《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是确定学校、用人单位和毕业生之间关于毕业生即将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效力的文书,是学校制定毕业生就业方案和办理毕业生就业手续的依据。
第三条我校国家计划招收的普通本、专科学生毕业时经双向选择落实就业单位须使用教育部统一格式的协议书,协议书经用人单位、学校和毕业生本人三方签字后生效。
第二章协议书的印制
第四条根据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制作的协议书样,由学校招生就业处翻印,翻印时根据学校具体情况补充相关内容。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翻印或复印本校使用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第三章协议书的发放与管理
第五条协议书实行条形码管理,每年11月份统一发放,具有唯一性。发放前,各学院进行毕业生资格审查,招生就业处根据审查后的毕业生名单
对协议书进行条形码编号。
第六条每套协议书一式四份,条形码编号相同,每套之间不得重号。各学院应在规定时间内统一到招生就业处领取协议书并签字。协议书必须由学生本人领取并签字,不能代领。
第七条为简化毕业生签约环节,在协议书发放之前,各学院负责提前完成学校意见栏和学院意见栏的签章。
第八条毕业前考取研究生的本科生、升入本科的专科生、出国留学或工作的毕业生,应将协议书退回所在学院,学院统一退送招生就业处。
第九条毕业前未落实单位和未取得毕业资格的毕业生,可继续持有协议书,在政策允许的择业期限内使用有效,过期作废。
第十条毕业生姓名与协议书编号不符的,招生就业处不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协议书的填写与签订
第十一条“毕业生基本情况”栏目由学生本人填写,其“培养方式”填“国家任务”,“毕业生签名”处必须签名,并填写日期。各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核。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须在毕业生“用人单位情况及意见”栏中填写详细准确的信息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对于无人事权的单位,还必须加盖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负责毕业生就业的人才交流部门的公章,以示同意录用。单位填写各栏时字迹工整,尤其是
“联系人”、“邮政编码”、“档案转寄详细地址”栏目要详细填写,以便向用人单位发送档案和转迁户口。
第十三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通过双向选择达成就业意向后即可签订协议书,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签字或盖章后协议生效,毕业生签约时应考虑周到,避免违约。
第十四条毕业生对就业后的工资待遇、使用培养方向等享有知情权,用人单位应如实客观地向应聘毕业生介绍本单位情况以及毕业生就业后的工作岗位和待遇。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在协议书的签订过程中有其他约定条件的,应当符合就业政策和国家法律规定,并应在协议书的“备注”栏中注明或附加书面约定,单位签字或盖章、毕业生签字后生效。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的非书面协议(或承诺)约定权利义务的以及涉及到就业政策或要求学校在规定以外履行某些义务的,学校不予认可。
第十五条报考公务员、专升本、研究生考试或准备出国留学的毕业生在签订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