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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kunpengchaoyue 2018/11/9 文件大小:4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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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重庆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整合企业信用信息,规范企业信用信息的公示和应用,加强信用约束,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信用信息的归集、公示、应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信用信息的概念】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信息,是指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以及企业在经营活动和社会活动中形成并经依法公示的,能够用以分析、判断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
前款所称的行政管理部门含法律、行政法规授权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以及经行政机关委托从事公共管理活动的组织。
第四条【政府和部门职责】市人民政府领导和推动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推动本辖区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市、区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企业信用信息管理部门,具体承担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维护和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工作,
负责推进、监督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和应用。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配合企业信用信息管理部门开展相关职能领域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工作,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提供、共享、公示和应用企业信用信息。
第五条【立法原则】企业信用信息的归集、公示、应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完整、准确、及时和公正的原则,遵循“谁提供、谁负责,谁公示、谁负责,谁应用、谁负责”的原则,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国家秘密、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六条【工作平台】市人民政府统一建设全市企业信用信息联合征信系统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企业信用信息交换到企业信用信息联合征信系统,其中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外公示。
企业信用信息管理部门应会同其他政府部门制定企业信用信息数据交换标准,实现企业信用信息的互联共享。
第七条【信息归集范围】各级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产生的下列信息应当归集进入企业信用信息联合征信系统:
(一)行政许可审批信息;
(二)行政处罚信息;
(三)行政登记信息;
(四)行政征收信息;
(五)行政给付信息;
(六)行政命令信息;
(七)行政确认信息;
(八)行政表彰信息;
(九)其他依法应当归集的信息。
前款规定的信息应当反映行政决定的内容,不包含过程性信息。
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信息不得附加信用评价意见,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除外。
第八条【许可相关信息归集的范围】作出行政许可审批,许可机关应当提供企业注册、开业、变更、吊销、清算、注销、备案等信息,以及企业资格、资质、权利、权能的授予、批准、认可、认证和变更、暂扣、撤(吊)销、撤回、备案等信息。
第九条【处罚信息归集的范围】应当归集的行政处罚信息包括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处罚日期、处罚决定书生效日期、企业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强制措施的种类和期限、处罚罚种和数额,以及执行处罚决定、复议、诉讼的相关信息。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处罚决定书应当公示的,一并公示。
第十条【行政征收信息的归集范围】实施行政征收的部门应当提供企业不依法缴纳各类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社会保险费等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信息。
第十一条【表彰信息的归集范围】授予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