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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强制措施依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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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强制措施依据.doc

上传人:mh900965 2018/11/9 文件大小:2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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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强制措施依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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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临时扣留营业执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公司登记机关对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可以临时扣留,扣留期限不得超过10天。”
     2、查封、扣押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及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三项:“登记机关对代表机构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三)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二、履行市场监管职能可以依法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
     1、查封、扣押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及原材料、包装物、工具。《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及该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
     2、查封、扣押未取得QS的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县级以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三)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本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及该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也可以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
     3、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查封有安全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第三、四项:“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四)查封有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4、查封、扣押不符合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及原辅料,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乳品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五项:“第四十七条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五)查封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5、查封、扣押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原辅料,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查封违法生产经营食品的场所。《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第四款第四、五项:“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