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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浦县交通运输局.doc

上传人:840122949 2018/11/10 文件大小:3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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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浦县交通运输局.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合浦县交通运输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2018年修订)
第一条为做好我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在作出决定前由法制工作机构(以下统称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局属执法单位、机关职能股室及其工作人员在拟作出的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其他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当事人重大权益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执法决定:
(一)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重大社会影响是指具有示范效应,属于社会关注热点的;引发社会风险是指对从业单位和人员群体利益可能诱发连锁反应的;
(二)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是指对当事人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或吊销许可证件的决定;
(三)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承办案件的业务机构已经组织听证的;
(四)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文件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四条承办案件的业务机构在调查终结后做出行政执法决定前,认为该行政执法决定属于本制度所述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范围的,应当送法制机构进行审核。
第五条承办案件的相关单位、职能股室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情况说明;
(二)立案审批表、案件处理意见审批表及拟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本;
(三)相关的证据资料;
(四)法制机构认为需要的其他有关材料。
情况说明主要包括基本事实、***、适用依据、行政裁量权适用,以及听证、评估、鉴定等情况。
送审材料齐全的,法规机构应当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3日内补充,逾期不补充的,予以退回。
法制机构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相关单位、股室在指定时间内提交。
第六条承办案件的相关单位、职能股室提交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和听证情况;
(五)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七条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是否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二)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八条法制机构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必要时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九条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