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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_—_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J[].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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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_—_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J[].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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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建筑设计—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J73-84
第一章总则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工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施行日期:1985年6月1日
关于发布《洁净厂房设计规范》的通知
计标〔1984〕2483号
根据原国家建委(78)建发设字第562号文的要求,由电子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的《洁净厂房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J73—84为国家标准,自一九八五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电子工业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电子工业部第十设计研究院负责。
国家计划委员会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一日
编制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78)建发设字第562号文的要求,由我部负责主编的。具体由我部第十设计研究院会同***部第十一设计研究院、航空工业部第四规划设计研究院、电子工业部第十一设计研究院、兵器工业部第五设计研究院、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第九设计研究院、航天工业部第七设计研究院、化工部第六设计院、中国有色金属总公司北京有色冶金设计研究总院、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和哈尔滨建筑工程学院等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在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洁净厂房建设和使用的实践经验,组织有关单位开展了必要的科学试验研究工作,并广泛地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
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八章和七个附录,主要的内容有:总则、空气洁净度等级、总体设计、建筑、空气净化、给水排水、工业气体管道、电气等。
鉴于本规范系初次编制,执行过程中,希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充实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我部第十设计研究院,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电子工业部
一九八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第一章总则

,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符合节约能源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扩建的洁净厂房设计,但不适用于以细菌为控制对象的生物洁净室。本规范有关防火和疏散、消防设施章节的规定,不适用于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高层洁净厂房和地下洁净厂房的设计。
,洁净厂房设计必须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充分利用已有的技术设施。
、维护管理、检修测试和安全运行创造必要的条件。
,尚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规范的有关要求。 
第二章空气洁净度等级


等级
每立方米(每升)空气中≥
每立方米(每升)空气中≥5微米尘粒数
100级
<35×100()
 
1000级
<35×1000(35)
<250()
10000级
<35×10000(350)
≤2500()
100000级
<35×100000(3500)
<25000(25)
注:对于空气洁净度为100级的洁净室内大于等于5微米尘粒的计数,应进行多次采样,当其多次出现时,方可认为该测试数值是可靠的。
,应以动态条件下测试的尘粒数为依据。洁净室空气洁净度的测试,应符合附录二规定。
第三章总体设计
第一节洁净厂房位置选择和总平面布置
,应根据下列要求并经技术经济方案比较后确定:
一、应在大气含尘浓度较低,自然环境较好的区域;
二、应远离铁路、码头、飞机场、交通要道以及散发大量粉尘和有害气体的工厂、贮仓、堆场等有严重空气污染、振动或噪声干扰的区域。如不能远离严重空气污染源时,则应位于其最大频率风向上风侧,或全年最小频率风向下风侧;
三、应布置在厂区内环境清洁、人流货流不穿越或少穿越的地段。
,应实际测定周围现有振源的振动影响,并应与精密设备、精密仪器仪表允许环境振动值进行分析比较。
,洁净厂房与烟囱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烟囱高度的12倍。

(可利用交通道路),如有困难时,可沿厂房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应选用整体性好、发尘少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