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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田县市场监管局.doc

上传人:阳仔仔 2018/11/11 文件大小:3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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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田县市场监管局.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蓝田县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蓝市监处字〔2018〕50号当事人:段琼、男、50岁、汉族。住址:西安市XXXXXX院。身份证号码:6XXXXXXXX5,系蓝田县诚盛商行经营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122MA6U8KM979;经营范围:食品、保健食品销售;文化用品、日用百货批发、零售;卷烟、雪茄烟零售。经营场所:蓝田县北环路与北新街十字西北角。经查,2018年1月16日在蓝田县诚盛商行现场检查发现,在其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有茅台酒4瓶,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该产品属于假冒侵权产品。公司核定该茅台酒出厂价为每瓶1499元,货值金额5996元。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销售侵权“贵州茅台”酒照片、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具鉴定证明并有提供人的签名、盖章确认。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构成了商标侵权行为。2018年月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蓝市监告字(2018)第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签收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主动停止违法经营活动,能够配合案件调查,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关于从轻处罚的规定,应当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