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来源:胡律师网作者:上海律师胡燕来所属栏目:劳动纠纷律师案例
李某大学毕业后一直没有找到令自己满意的工作,后来参加了一个大型的校园招聘会,不久就接到了某玻璃仪器厂的面试通知。经过几轮筛选,李某最后胜出,被玻璃仪器厂录用,从事技术类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
李某在试用期内表现良好,试用期结束后厂领导希望把他培养成该厂的技术骨干并长期留用。为了提高李某的专业技能,厂方派他到国外参加专业技术脱产培训1个月,培训费用为6万元,由玻璃衩器厂全额支付。为了防止培训后李某跳槽给该厂造成损失,双方签订了一份培训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协议规定:李某接受培训后要为工厂服务5年,若他在这期间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该广违约金共计8万元,按照培训结束后工作每满1年减免赔偿20%的方法支付。
经过几年的发展,该厂经营效益大幅增长。第三年的时候,另外一家玻璃仪器厂私下里找到李某,愿意高薪聘请他作技术总监。面对更好的待遇和发展前途,李某有些动摇了。于是,该年年底,李某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要求终止劳动关系。厂方认为李某还在培训协议约定的服务期内,应当续订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服务期约定;若想解除劳动关系,。
李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诉。仲裁结果为:李某提前结束服务期违反了培训协议的约定,需要向厂方支付未履行的两年服务期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作为违约金。
这是一起因为劳动者违反培训协议的服务期约定而弓丨发的关于违约金支付的劳动争议。
《劳动合同法》22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根据本条对于违约金约定和支付的规定:首先,劳动者违反了服务期约定,就应当支付违约金;其次,约定的违约金总额要封顶,即不能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最后,违约金的支付要封顶,即不能超过尚未履行的服务期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之所以要封顶,是因为规定违约金的主要目的是补偿用人单位的损失,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限制劳动者过于频繁地跳槽。然而,过高的违约金对劳动者带有强烈的惩罚色彩,而且可能成为束缚劳动者自由择业的枷锁,从而不利于劳动力资源的合理、优化配置。
本案例中,用人单位玻璃仪器厂给李某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为期1个月的国外脱产专业技术培训,并在培训协议中约定了5年的服务期,双方签订的培训协议是合法、有效的;李某在接受了单位的出资培训以后,应当承担为单位服务5年的义务;劳动合同期满后,单位要求李某劳动合同续延至服务期满,是合法的。李某提前结束服务期,违反了服务期约定,依法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应当向玻璃仪器厂支付违约金。但双方约定违约金的支付数额为8万元,超过了单位实际支付的培训费6万元,违反了违约金总额封顶的规定,属于无效条款。因此,李某最多按照6万元来分摊,,未履行的服务期实际为两年,按照培训协议规定工作每满1年减免赔偿20%,即支付封顶的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法》关于培训后服务期限和违约金的规定,其目的并不是禁止劳动者流动,而是为了规范有序流动。也就是说,企业在对员工进行培训时,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