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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xxq93485240 2018/11/11 文件大小:2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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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教职工请假和考勤制度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一转变三服务”作风整顿活动,以保证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提高教职工的工作效率为导向,维护教育教学秩序的稳定,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修订请假和考勤制度暂行规定。
一、请假制度
(一)请假程序、批准权限:
1、教师因事、因病请假要有请假条(5天以上病假要由县级以上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中小学教师请假由本学校校长批准,5个工作日以上由学校调查事实清楚后,学校校长批准后学校报教管办。
2、如需请假,必须有正当理由,当面请假,应事先请假;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实现请假的,要及时向有关领导告知,并及时办理补假手续。
3、请产假:教师个人要提出书面申请,学校验证后,由校长审批后学校报教管办备案。
(二)关于病假的相关规定:
1、学期累计10天以上取消评奖评优资格;学期累计15天以上取消职称评聘资格。
2、教职工在病休期间应在医院安心休养,小病大养或以休病假为名,从事其他经济活动,一经发现即刻终止病假,到岗上班,当年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取消当年评先评优及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资格,并进行批评教育;拒不到岗上班的,按旷工论处.
3、因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关于请事假的相关规定:
1、事假工作考评:学期累计7日以上取消评奖评优资格;学年累计10天以上取消职称评聘资格。
3、事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者,按旷工处理。
4、利用事假从事第二职业的教职工,当年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取消当年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并按指定日期到岗;拒不回到工作岗位的按旷工论处。
(四)关于婚假的相关规定:
1、婚假为7天;超过7天按事假处理(包括节假日)。
2、在寒暑假、公休假和法定假结婚的,开学后学校不再安排补休婚假。
(五)关于产假的相关规定:
2、女职工产假为三个月(90天)(含期间的公休日、法定节假日)。
(六)关于丧假的相关规定:
丧假是指教职工的直系亲属(双方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享受的休假。丧假3个工作日,超过3天按事假处理。
(七)关于旷工的相关规定:
1、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视为旷工:
①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准而擅自不上班者;
②擅离职守半天以上(含半天)者;
③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未续假或续假未获准而逾期不归者;
④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无故拖延不按规定时间到岗者;
⑤以欺骗手段请病假、事假者。
2、一学期旷工1天,当年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取消当年评奖评优资格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资格。
3、计算旷工期限,从缺勤当事人离开学校之日起计算。
二、其他规定
1、各学校教师请假由本学校校长负责,各学校校长因公事、私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