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值班及下现场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实行对日常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调度、应急指挥和协调处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领导干部值班制度
第三条公司、矿处、基层区队各级领导干部实行分级、轮流、24小时不间断安全值班。各级领导值班期间要坚守岗位,保证通讯畅通,履行本层级安全生产指挥权责。
第四条值班领导在值班期间,对生产现场发生死亡事故或重大非伤亡事故以及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况,除按事故汇报程序逐级汇报外,要及时赶到现场,组织或协同有关单位和部门,采取措施,防止灾情蔓延,消除事故隐患,抢救受灾人员。
第五条建立各级安全调度值班记录簿,对当天发生的重大事件及汇报处理情况,按单位、地点、时间、事故性质及人员状况作详细记录。各单位发生重大安全问题,立即向公司经济运行部报告,公司经济运行部值班人员向公司值班领导报告。
第六条值班领导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当面向接班人移交安全调度值班记录薄,交待当班发生的重要事件及未完成事项,经双方签字确认。
第七条节假日和主汛期间各级领导要减少外出,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
第八条值班领导因外出或其他原因不能值班,要向同组其他值班领导报告,确保值班小组不空岗。
第九条对因玩忽职守、不尽职尽责、脱岗以及指挥不力、交接班不清造成安全生产问题甚至发生重大事故的,严肃追究值班领导的责任。
第三章领导干部下现场制度
第十条本制度所指现场包括矿井井下、地面生产车间、地面施工工地以及其他存在各类隐患或危险源的场所。
第十一条各级领导干部下现场的次数规定:
,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每月不少于6次,其他领导成员每月不少于3次,副总工程师每月不少于6次。
,其他部门人员每月不少于2次。
,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每月不少于10次,其他领导成员每月不少于3次,副总工程师每月不少于12次。各类科室和基层区队(车间)人员下现场次数由矿处自行规定。
第十二条领导干部下现场要明确目的、明确任务、明确责任,重点排查各类隐患、“三违”现象和各种不安全因素,狠抓安全法规、制度、规程、措施的现场落实工作,对存在问题严格督促现场整改。
第十三条实行领导干部下现场登记和安全信息反馈制度。
、公司机关各部门要分别建立考核记录簿(公司副总工程师以上领导的记录由综合部负责),做到检查问题有安排、有落实,整改情况有追踪、有反馈。
各部门每季末将领导干部下现场考核情况报送安全监察局,安全监察局定期对公司领导、公司各部门下现场情况进行检查,并与安全风险抵押金兑现进行挂钩。凡没达到要求的人员,按所要求的次数酌情扣减安全风险抵押金兑现金额,发现伪造记录、弄虚作假行为加倍扣罚。当季没有安全奖时,其处罚递延到下个季度。因公外出等特殊原因达不到规定下现场指标的,必须开具有关证明,经公司总经理或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批准后核减下现场考核指标。
、部门执行下现场登记和安全信息卡制度,并建立问题整改、信息反馈机制。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解释权属煤业公司。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