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辅导
收入与扣除
收入的确认及具体规定
扣除的基本规定
第一部分收入
相关文件京地税企[2008]283号
国税函[2010]79号
按税法确认的收入按收入项目:
一般企业通过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计算填列;
金融企业通过附表一(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计算填列;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应填报附一(3),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明细表》的“收入总额”,包括按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
上述通过附表一填报的收入汇总填入主表第1行“营业收入”。
一、收入的范围与确认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销售货物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提供劳务收入
利息收入
转让财产收入
租金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接受捐赠收入
(一)收入总额的范围
(二)收入的确认
1、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条件和时间
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按以下规定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实现时间:
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
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例题
某房地产企业A于2008年1月份将一幢已开发完成的房产销售给B企业,售价为900万元,已收到。该房产成本为600万元。合同规定,2年后A企业将这幢房产重新购回,回购价为1000万元。 这种交易实际上是A企业将房产作抵押,向B企业借款900万元,借款期为2年,应支付利息(1000-900=)100万元。因此A企业作如下会计分录: ①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 900 贷:应付账款--B企业 900
②2008年12月31日应预计利息费用50万元 借:财务费用 50 贷:应付账款--B企业 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