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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交通肇事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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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交通肇事案.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一起交通肇事案
张瑜廷
[要点提示]
被告人在交通肇事后,虽然告知了被害人的亲属,并已经将被害人送往医院,但没有为其支付医疗费就从医院逃跑,其行为构成肇事逃逸。
[案情]
公诉机关西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保经。
2008年1月8日,被告人陈保经无证驾驶陕FH8120金城二轮摩托车,搭乘王家林、高世兵两人,将行人甘元会(被害人)撞伤倒地。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保经当时未向公安交警部门报案,而是告知被害人家属后租车将其送往西乡县中医院抢救。在救治过程中,陈保经以借钱为由从医院逃离。西乡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甘元会头部损伤程度为重伤。2008年5月4日,被告人陈保经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08年9月26日,被告人陈保经和被害人甘元会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并已对主要部分履行完毕。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无证驾驶机动车致使他人重伤,并在医院逃跑,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罪,应以交通肇事(逃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虽然被告人具有投案自首情节,但鉴于其肇事后逃逸,建议对其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承认公诉机关指控属实,自愿认罪,辩解认为:自己对法律不懂,因而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没有报警,不是故意违反法律;肇事后积极抢救被害人,被告人主观上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意图,在离开医院前告诉了被害人家属找到自己的正确途径,不是故意逃走,不应当认定为肇事后逃逸。被告人并不是从事故现场逃离,所以本案逃离的时间和地点与法定的不符。从医院出来后因筹款困难,所以到妻子所在地(广东)去拿钱,不是为了逃避责任而逃走。且被告人有投案自首情节,民事赔偿已达成协议,不应当认定为肇事后逃逸。建议从轻处罚,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考虑量刑。
[审判]
西乡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保经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对被告人陈保经应当予以刑事处罚。被告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能积极抢救被害人,但在治疗过程中,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本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审理过程中能够自愿认罪,且已赔付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具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陈保经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宣告缓刑两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从以上法律条文来看,交通肇事罪客观方面的基本犯罪构成主要是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本案中,犯罪人无证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同时致一人重伤,符合交通肇事罪客观方面构成要素。因此对犯罪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没有争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两种意见:一种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