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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人事争议调解试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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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人事争议调解试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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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国科学院人事争议调解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及时调解我院所属单位发生的人事争议,保障用人单位和聘用合同制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所属单位与签定聘用合同的职工之间的下列人事争议。
(一)因履行、变更和解除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事争议。
第三条用人单位与聘用合同制职工为人事争议的当事人。
第四条调解人事争议应遵循的原则:
(一)、当事人自愿申请,依据事实及时调解;
(二)、当事人在适用法律、法规上一律平等;
(三)、同当事人民主协商;
(四)、遵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
第五条人事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当事人对调解不服的,可以向院(分院)人事争议调解指导委员会申请再调解,也可以直接向有关机构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章调解组织
第六条为及时、有效地开展人事争议调解工作,院成立二级人事争议调解组织:
(一)、设立中国科学院人事争议调解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院人事争议调解指导委员会)。京外地区由分院设立人事争议调解指导委员会;
(二)、院属各单位成立基层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
第七条院人事争议调解指导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工会的代表(由院工会委员会指定);
(二)、人事局的代表(由院人事局指定);
(三)、职能部门的代表(由院政策局、技安局指定)。
院人事争议调解指导委员会委员的人数由院工会与人事局协商确定。
院人事争议调解指导委员会主任由工会的代表担任。
院人事争议调解指导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院工会。
分院参照院人事争议调解指导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形式组成分院人事争议调解指导委员会,负责调解所在地区的人事争议。
第八条院(分院)人事争议调解指导委员会的职责:
(一)、对院属各单位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二)、受理院属各单位对国家有关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法律、法规以及院有关管理办法的咨询;
(三)、负责对院属各单位人事争议调解员的培训和考核;
(四)、督促并指导未建立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单位尽早建立调解组织;
(五)、对院属京区单位(分院受理京外地区所属单位)调解未成的人事争议进行再调解;
(六)、开展调查研究工作,了解院属各单位人事争议动态及调解情况,及时分析总结问题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反映和汇报。召集基层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会议,交流调解工作经验,促进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健康发展。
第九条基层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推举产生);
(二)、单位法定代表人代表(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指定);
(三)、单位工会代表(由单位工会委员会指定)。
以上各方推举或指定的代表,只能代表一方参加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
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人数由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并与单位法定代表人协商确定。单位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单位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