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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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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xxq93485240 2018/11/13 文件大小:2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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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发布时间:2007-1-3112:04:31 《南京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7月3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二○○六年七月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投标行为,预防和遏制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以各类财政性资金、政府专项资金(基金)、政府统一借贷资金以及其他国有资金为主投入建设的项目。第四条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行政监察机关负责对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察对象实施监督,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发展和改革、建设、交通、水利、财政等部门(以下统称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接受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各界、新闻媒体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中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第二章监督管理职责和方式第六条建立招投标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发展和改革、监察、建设、交通、水利、财政、审计等部门组成,发展和改革部门是联席会议牵头单位。联席会议应当定期召开,也可由组成单位提议召开。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协调和处理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七条行政监督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招投标活动执行法定程序和规则的情况; (二)受理并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投诉和举报; (三)监督招投标各方执行招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第八条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建立招投标活动当事人及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制度。第九条行政监督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项目招投标情况汇报,参加招标人召开的与项目招投标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项目有关招投标的文件、资料; (三)现场监督招标评审过程; (四)询问参与招投标活动的各方当事人及其相关人员。第十条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招投标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一)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投诉材料符合规定的,应当受理; (二)投诉书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投诉人在投诉有效期内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 (三)投诉事项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应当采用书面或其他方式告知投诉人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第十一条负责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行政监督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招标人、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及其他利益关系人举行听证。行政监察部门可以参与听证。第三章监督管理内容和要求第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符合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定的条件,经批准可以邀请招标或者不招标。第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规避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未经国家安全部门认定,涉及国家秘密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