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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xxq93485240 2018/11/13 文件大小:4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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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学生奖励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质,根据《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生奖励评审坚持下述原则: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学生自主参与原则;尊重成果绩效原则;重在客观评价原则;突出学生个性原则。第三条下述学生不得参个人奖项的评审:在校期间受记过以上处分未撤销的;参加评审学年度受警告以上处分未撤销的;参加评审学年度校考成绩有不及格的。第四条平均校考成绩低于75分的,不参与“学习优秀奖”的评审;在校期间有警告以上处分未撤销的,不参与“涉外杰出青年”及“优秀毕业生”奖项评审。据本办法参加评审的事迹、事实或奖励应不少于一项是发生在上个学年五月至本学年5月之间。同一事迹、事实不得同时申请“学习优秀奖”、“创新奖”。二、奖项、奖励方式第五条非毕业班学生设立下列个人奖项:(一)涉外杰出青年;(二)创新奖;(三)学习优秀奖;(三)社会工作奖。毕业班学生设定下列个人奖项:(一)优秀毕业生;(二)三好学生;(三)优秀学生干部。第六条设立下列集体奖项:(一)最具“实力”+“活力”班级;(二)文明寝室。第七条学校对个人与集体奖项以下列方式予以表彰:(一)授予荣誉称号;(二)通报表扬;(三)颁发喜报。第八条其他对国家、社会、学校做出特殊贡献,并为学校赢得荣誉的集体或个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奖励。三、奖励条件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授予“学术类创新奖”:(一)独立或合作著有学术作品的;(二)在核心期刊独立或合作发表文章的;(三)在学科竞赛中获得学校一等奖或省(部)级以上奖励和表彰的;(四)参加全国统一硕士研究生考试,达到规定录取线的;(五)其它在学术、科技、实践领域取得成效的。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授予“文体类创新奖”:(一)参加学校文艺比赛获得一等奖或前三名的;(二)参加省、部、国家级文艺比赛获得奖励和表彰的;(三)参加省级以上运动会获得前八名的。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授予“学习优秀奖”:(一)在校级以上英语语言能力竞赛中获奖的;(二)在校级以上计算机应用竞赛中获奖的;(三)原创音乐优秀作品创作者;(四)艺术设计优秀作品创作者。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授予“技能标兵类学习优秀奖”:(一)非英语专业专科学生获得国家英语应用能力测验A级证,且获得其他技能资格证书或国家计算机二级证的;(二)英语专业专科学生和非英语专业的本科学生获得国家英语四级425分以上的成绩单,且获得其他技能资格证书或国家计算机二级证的;(三)英语专业的本科学生获得专业四级证书,且获得其他技能资格证书或国家计算机二级证的;(四)获得计算机国家二级证及其他技能资格证书的;(五)非英语专业的专科学生获得国家英语四级425分以上的成绩单的;(六)非计算机专业学生获得国家计算机三级以上级别证书的;(七)专科学生获得国家英语六级425分以上的成绩单的;(八)获得英语专业八级证书的。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授予“写作能手类学习优秀奖”:(一)全校性征文比赛获奖的;(二)校报校刊上发表各类文章3篇以上的;(三)在公开出版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的。第十四条担任班团类、社团类干部一年以上表现优秀,成效突出,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授予“社会工作奖”:(一)思想进步,学习勤奋,模范守纪;(二)乐于奉献,关心集体,责任心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