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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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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doc

上传人:xxq93485240 2018/11/13 文件大小:3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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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公路项目的建设管理,改进政府投资公路项目建设实施方式,规范建设程序,提高项目管理效率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路建设项目是指市、区政府投资的公路建设项目,包括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公路建设项目代建,是指公路建设项目按照规定的程序,通过招标的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格和能力的专业工程管理单位,按照合同的约定代行项目法人职责,负责建设过程管理的制度。本办法所称的项目法人是指代表市、区政府对具体公路建设项目行使权益和实施管理的政府部门或行政事业机构。第四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在本市参与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代建、设计、监理、施工、材料供应等单位和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六条代建单位的招标应公开、公平、公正,并符合国家、省及本市的有关规定。第七条本市的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实行代建制。特殊工程项目和地处偏远地区、工程简单不易形成代建市场的工程项目,由市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组织审核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可以采用其他方式组织建设。前款所称特殊工程,是指本市范围内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工程、应急建设工程和抢险救灾的建设工程。第八条公路建设项目代建期限从初步设计批复后开始至竣工验收完成时终止。第九条公路建设项目代建不改变现行行政许可制度。第二章职责范围第十条市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市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相关信息的发布; (二)负责代建单位招标结果的备案或确定; (三)监督各公路建设项目的代建工作; (四)负责代建市场的监督管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一条项目法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规划提出项目建设的规模、性质、建设标准和使用功能; (二)负责项目规划方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和初步设计文件及相关的环境评价与水土保持等前期手续的报批; (三)负责初步设计概算的报批; (四)负责施工图预算的编制报批; (五)负责征地拆迁工作; (六)负责组织勘察设计招标、勘察设计合同签署和管理工作; (七)负责组织设计监理招标、设计监理合同签署和管理工作; (八)负责组织施工监理招标、施工监理合同签署和管理工作; (九)负责组织审核竣工决算; (十)负责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二条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建设期内部分项目法人职能,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等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施工图设计管理; (二)协助征地拆迁工作; (三)负责组织工程施工、材料和设备采购的招标,并签订合同; (四)负责办理项目施工许可及施工中的有关报批手续; (五)负责项目建设期的管理工作; (六)协调管理施工监理单位; (七)审核上报工程进度、质量报表; (八)负责代建期内的安全管理; (九)编制工程决算和项目竣工文件; (十)组织工程中间验收、其他专项验收,协助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 (十一)负责竣工验收完成前的建设和养护管理,并办理相关手续; (十二)按照国家规定对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 (十三)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第三章代建单位条件第十三条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