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学生社团的管理,推动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繁荣校园文化,加强学生素质教育工作,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社团,是指学生根据共同的社会需要、专业学习和兴趣爱好等,以自愿的原则组成的群众性团体。
第三条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从事盈利性经营活动。
第四条社团活动以创建文明校园、繁荣校园文化、服务同学、服务学校、服务社会为目的,团结和引导广大同学积极开展各种健康向上的活动,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提高。
第五条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主要通过会费缴纳、接受奖励或赠予等方式获得。经费由社团自主管理,但其财务活动必须遵守学生社团财务管理制度。
第六条学校成立由校有关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学生社团活动指导委员会,负责全校学生社团的领导工作,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校团委,指导全校学生社团开展工作,为学生社团的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每个学院团委须有专人主管学生社团工作,具体指导本学院学生社团开展工作。
第七条学生社团的成员应当是具有学籍的沈阳建筑大学在校研究生、本科生、专科(高职)生。
第二章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及注销
第八条学生社团的成立由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凡未经正式登记或未履行审批手续的社团,属非法社团,学校将予以取缔,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由当事人自己负责。
第九条学生社团登记成立时,必须按照类别进行登记,学生社团分为服务实践、学术科技、社会科学、文体艺术等类别,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类申请登记。
第十条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由10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学生社团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处分;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至少1名沈阳建筑大学在职的教师作为社团指导老师;
(四)有规范的章程。
第十一条申请成立学生社团,需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沈阳建筑大学学生社团成立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学生社团章程草案;
(二)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学生证;
(三)指导老师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第十二条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
(二)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三)学生社团类别;
(四)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五)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六)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七)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八)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学生社团登记成立后,应当每学期在指定日期内到登记管理机关进行注册。
第十四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未完成学生社团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社团被责令关闭或解散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十五条学生社团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应当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经会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组织对其财务进行清算,并出具清算报告书。清算期间,学生社团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十六条学生社团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