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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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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xxq93485240 2018/11/13 文件大小:3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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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贵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3月19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长李再勇二○一二年三月十九日贵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范房屋租赁行为,促进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合法权益和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租赁,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出租人将其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将其所有或者管理的房屋提供给他人使用获取收益的行为,视为房屋租赁。第四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属地管理、房屋与人口管理相结合等原则。第五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租赁管理纳入社区综合服务管理的范围,并将该项工作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年度目标考核。第六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市的房屋租赁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房屋租赁监督管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便民原则,可以委托本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社区服务机构(以下统称“管理机构”)受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和发备案证明、采集房屋租赁信息、日常检查、为租赁当事人提供服务等事务。公安机关负责出租房屋的治安、消防、居住登记、居住证及户籍等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人口和计划生育、工商、地税、国土、规划、卫生、城市管理、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租赁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委会及其他组织,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房屋租赁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七条房屋租赁信息实行统一规划、动态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人口和计划生育、工商、地税、卫生、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房屋租赁管理协作机制与信息系统,实现房屋租赁信息与人口服务管理综合信息网络平台和数据库相互联通与共享。第八条房屋租赁服务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相关工作正常开展。第九条相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受理房屋租赁的有关举报和投诉。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对违法行为举报属实的,有关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第二章租赁管理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属于违法建设的;(二)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三)未取得房屋合法权属证明或者权属有争议的;(四)共有房屋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五)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权利的;(六)不能保障居住、使用安全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免费在房屋租赁信息系统中发布房屋租赁信息。第十二条出租住宅房屋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居住。第十三条出租人出租房屋应当与承租人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与工商部门应当制作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并在房屋租赁信息系统中公布,供当事人参照选用。第十四条房屋租赁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