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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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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xxq93485240 2018/11/13 文件大小:3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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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长沙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4月9日市第13届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剑飞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下列穿越市、县(市)两级行政区域的重要道路、公路及特殊区域的户外广告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一)机场高速、绕城高速沿线;
    (二)长永高速、长益高速、京珠高速、长潭西线高速长沙段沿线;
    (三)黄花机场及其周边;
    (四)其他穿越市、县(市)两级行政区域的重要道路、公路及特殊区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出于直接或间接介绍商品、服务或者发布公益性内容的目的,依附户外的场地、空间、水面、建(构)筑物等设立户外广告设施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按设置方式主要包括:
独立支撑式:指利用城市各类土地,用支架或支座直接设置的广告设施,如立柱式广告牌、灯箱、独立的广告招贴栏(柱)和电子显示屏等;
(二)拴系式:指用拴拉方式附着于设置载体上的广告设施,如拱门、模型、气球、布幅等;
    (三)吊挂附着式:指以连接固定装置放置、吊装或悬挂于设置载体上的广告设施,如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悬挑广告、檐下悬挂广告、刀旗广告等;
    (四)镶绘式:指镶嵌、绘制、粉刷在设置载体上的广告设施,如壁画广告、嵌入式电子屏等;
    (五)在空中、水面利用移动设施、交通工具设置的广告设施,如飞艇广告、热气球广告、船舶广告等;
    (六)其他利用新型材料或科技措施设置的广告设施,如激光束、光照图案等。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工作。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组织编制和规划实施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发布内容的登记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和公安、交通、公用事业、建设、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置规划
    第五条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容貌规定,坚持总量控制、布局合理,做到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未经规划审批,擅自在建(构)筑物顶部设置的;
    (二)利用临街建筑物玻璃墙体(面)通过悬挂、粘贴等方式设置的;
    (三)利用行道树进行设置或设置行为将导致绿地损毁的;
(四)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以及除公共汽车、船舶以外的交通工具进行设置的;
(五)设置行为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或影响电力
运行、消防安全的;
(六)设置行为擅自改变建筑物结构、建筑风格和色彩的;
    (七)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