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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限域销售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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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限域销售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xxq93485240 2018/11/13 文件大小:1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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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限域销售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一条为切实从源头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本着"引导、规范、监管、便民"的指导思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家质检总局79号令、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以及国家质检总局小作坊"整治年"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10人以下,有固定生产场所,生产条件简单,从事传统食品生产加工活动,没有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对本辖区内肉制品、糕点、豆腐制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施限域销售管理,其生产加工的产品只能在本区域内销售.
第四条县(区)局对本辖区内属于限域销售管理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必备条件,要按照《*******质量技术监督局限域销售审查通则》(见附件)进行审查,对审查通过的小作坊纳入"限域销售动态管理目录",由县(区)局定期公告并上报地局备案.
第五条凡是限域销售的小作坊,其产品必须委托法定检验机构委托批批出厂检验,产品不经检验合格不许出厂销售.
第六条小作坊企业产品限域销售的范围由县(区)局审查验收,,必须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否则按无证处理.
第七条限域销售的小作坊由县(区)局按实际情况确定,但必须报请地局审批后实施.
第八条本区域内属于限域销售管理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向县(区)质监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限域销售企业审查表(附件3);
(二)辖区内社区、街道、乡、村委会证明(证明其为小作坊切产品只在本区域销售,并且诚实守信、合法经营);
(三)有效期内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的复印件;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企业标准文本复印件;
(六)企业向社会的质量承诺;
(七)出厂检验委托协议书;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县(区)局存档并报地局审查备案.
第九条限域销售小作坊评定审查工作要求:
(一)县(区)质监局应及时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上报地局审批.
(二)现场核查:
1、由县(区)局负责食品质量专职人员和辖区责任人进行核查,必要的话,可派观察员参与审查,但不参与核查结论.
2、核查组由2至3人组成;
3、承担现场核查任务的审查人员,由县(区).
第十条本办法由******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二〇〇七年六月十日起实施
附件:2
食品加工企业小作坊限域销售审查通则
第一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依法设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烟尘、灰尘、"两库"、"一间",既:成品库、原料库、.
、设备、原料.
,同时索取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并查验其有效性.
、,以满足当天需求量生产,防止剩余食品出现变质发霉导致事物中毒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