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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末问答题.doc

上传人:小枷 2018/11/13 文件大小:2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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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末问答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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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 保险利益的原则
可保利益原则指只有当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时,保险合同方可生效。我国《保险法》对此有明确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若无保险利益,不得投保,即使投保合同权益无效;原有保险利益,但在标的出险时保险利益丧失的,原定的合同无效。
保险利益指风险标的遭受损失时,投保人将蒙受经济损失,但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须是已经确定或可以确定的利益,即是客观存在的、可以实现的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是可以通过货币计量确定的额度。投保人的保险利益一般包括:A财产保险的利益。B人身保险利益。
2. 近因原则
近因指引起保险标的损失最直接有效的原因。近因原则指保险理赔时,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保险责任范围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若造成标的受损的近因属责任免除,保险人不负赔付责任,即保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有直接因果关系时,才构成保险人赔付的条件。
3. 代位求偿实施的条件
代位求偿是由第三者责任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按保险合同向被保险人赔偿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代被保险人地位行使向第三者追索赔偿的权利。
代位求偿权是法律认同的债权转移制度,但保险人行使此权利要受一定限制:1、保险标的受损须属保险责任范围。2、保险事故责任应由第三者承担。3、被保险人有主张第三者赔偿的权利并提出赔偿要求。4、保险人已履行保险合同范围内对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5、保险人仅能在保险赔偿金额限度内行使代位求偿权。若保险人向第三者取得的实际赔偿额大于赔偿给被保险人的金额,则保险人须将超过部分退还被保险人。6、代位求偿权仅适用财产保险范围,而不适用人身保险,因人身保险是给付性合同,而非补偿性合同,其价值无法衡量。在财产保险中,除故意制造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行使代位求偿权。
4. (保险公司)实施委付的条件
委付实施须符合特定条件:1、须以保险标的推定全损为前提,而不是事实全损。2、须就保险标的的全部提出要求,而不得对同一标的部分申请委付。3、须经保险人承诺生效,否则委付不成立,但保险人承诺后不得撤消。4、被保险人须在法定时间内向保险人提出委付的书面申请。5、被保险人须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并不能附加条件,保险标的产生一切利益全部归保险人所有。如被保险人对船舶失踪申请委付,又同时要求保险人在船舶返还后归还。
5. 人身保险的三个特点
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包括健康、工作能力、生理能力)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与其他保险种类比较,具有特点:(1)是一种定额保险。不表明标的价值,保额由双方协商而定,无超额或不足额保险额,无重复保险,不以风险实际损失计赔,也不实行比例分摊和代位求偿,属按合同约定事件条款定额给付性质。(2)是长期性保险,持续几十年,使缴费和给付要分期实施。(3)是储蓄性保险,兼有储蓄功能。
6. 人寿保险的特点
(1)风险的特殊性。人寿风险整体有稳定性,但个体极具不稳定性,其死亡的结果是必然的,仅发生时间不确定。且在保险期内死亡或满期生存,保险人均可能给付保险金。(2)业务长期性。财保时间一般为一年,人保少为几年,多为几十年。使保险人可获长期稳定保费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