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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港、涉澳婚姻登记(结婚、离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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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港、涉澳婚姻登记(结婚、离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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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港、涉澳婚姻登记(结婚、离婚).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涉港、涉澳婚姻登记(结婚、离婚)
来源:湖南湘西民政  时间: 2010-01-27 11:58
事项名称:涉港、涉澳婚姻登记(结婚、离婚)
事项类别:办事服务项目
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法》
2、《婚姻登记条列》
受理机构:湘西自治州民政局(基政科承办)
决定机构:湘西自治州民政局
办理条件:
一、结婚登记
1、当事人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2、当事人必须是自愿和无配偶。
3、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
4、当事人为非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5、当事人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为结婚的疾病。
6、申请结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7、结婚登记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原件,必须是合法、完整、真实、可靠。
二、离婚登记
1、双方当事人属合法登记的夫妻。
2、双方当事人离婚是全自愿的。
3、双方当事人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协议的。
4、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户口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
5、申请离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6、当事人结婚登记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7、离婚登记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原件,必须是合法、完整、真实、可靠。
申请材料:
一、办理结婚登记当事人应提交的登记材料
(一)当事人为内地居民的
1、户口薄。
2、居民身份证。
3、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4、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彩照。
复婚的按上述规定办理。
(二)办理结婚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
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2、经居住地公证机构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二、离婚登记
(一)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
1、户口薄。
2、居民身份证。
3、《结婚证》。
4、自愿离婚协议书。
5、本人近期正面免冠2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