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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修改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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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修改意见).doc

上传人:xzh051230 2018/11/14 文件大小:2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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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修改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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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一章总则
将草案第一条修改为: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行为,保证房屋征收评估客观公平,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房地产估价规范》,制定本办法。
修改理由:本条中关于依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制定本办法的说法是错误的也是可笑的,一个政府规章怎么能够根据公开征求意见稿而制定那,故本办法写明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制定,在该条例生效后实施,或者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而不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制定本办法,否则一旦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制定后对该征求意见稿的内容进行了修改,本办法又要再次修改,很尴尬,很不严肃。
将草案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句修改为: 与征收行为、房屋征收部门有关人员、被征收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被征收人的,应当回避;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评估结果或者鉴定意见无效。
修改理由:在应当回避对象中加入与征收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内容,因为与征收行为由利害关系的如即将参加该地段的开发的开发商或该征收行为的直接受益者等都应当回避,以保证评估的公正性。
将草案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省级评估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同级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可以推荐社会信誉好、综合实力强、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供当事人选择,任何单位但不得限制其他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参与评估活动。
修改理由:市、县人民政府本身是征收行为的决定者,由其来推荐房地产估价机构无法保证推荐行为的公正性、合法性,故推荐单位应当更换为对评估机构熟悉的省级评估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同级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为了防止地方政府限制其他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参与评估活动。应当在办法中予以强调,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但不得限制其他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参与评估活动。
将草案第五条第一款第一句修改为: 房地产估价机构选定后五日内,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被征收人或被征收人代表向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书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示范文本,由。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组织制定,并通过其网站、公报、新闻媒体向社会一并公布规则全文、公众对草案提出的意见、起草机关采纳和不采纳公众意见的理由。
修改理由:评估机构评估的对象是被征收人的财产,应当由被征收人和评估机构签订评估合同,而不是征收部门,为了防止房屋征收部门借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书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之机,干预评估工作,应当明确规定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或被征收人代表向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书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为了防止房屋征收部门故意拖延组织组织被征收人或被征收人代表向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书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侵害被征收人利益。应当明确规定在房地产估价机构选定后五日内完成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书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的行为。为了保证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示范文本制定过程的公正、公开、民主,应当明确规定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示范文本,由。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组织制定,并通过其网站、公报、新闻媒体向社会一并公布规则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