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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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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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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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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修订草案第一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加工食品、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和化妆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实行许可证制度管理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产品质量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对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统一审查要求,统一证书标志,统一监督管理。
   国家质检总局内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组织制定产品发证实施细则,审核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指定并管理承担发证检验任务的产品检验机构,统一管理核查人员资质以及审批发证,负责许可决定的送达,许可证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根据《管理条例》和国家质检总局规定,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部分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发证检验机构以及核查人员。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是指由国家质检总局依法设立,从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技术性评审及事务性工作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各类发证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受国家质检总局委托,承担生产许可证企业申请材料技术审查、上报、信息维护、证书管理,组织起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负责审查员培训注册,审查、报送发证检验机构申请材料,协助总局协调、研究、落实许可证相关制度等工作。
审查部受国家质检总局的委托,承担起草相关产品发证实施细则,组织由审查部负责组织审查的实地核查、申报材料的汇总审核和报送工作,组织核查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审查部推荐的核查人员,作为技术支撑机构协助国家质检总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开展监督管理,协助省级质量地方局开展省局发证工作。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结合本省工作实际,参照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的形式建立本省审查机构。
第八条 从事生产许可证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行政、恪尽职守、热情服务、严格把关。
第九条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规划生产许可证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公布生产许可事项,应分别在其网站上公布获证企业、审查机构、发证检验机构、核查人员等信息,
方便公众查阅和企业申请***,逐步实现网上审批。
第十条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生产许可证工作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生产许可程序
第一节申请和受理
第十一条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营业执照;
(二)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四)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五)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六)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第十二条审查机构受国家质检总局的委托,根据相关产品的特点,行业发展状况和国家有关政策,研究起草产品实施细则。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管理条例》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的有关规定,批准发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对产品实施细则作特殊规定的,国家质检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实施细则的宣贯工作。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受全国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