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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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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xxq93485240 2018/11/14 文件大小:2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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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1条为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加强安全用电的管理工作,保障人身及国家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本规定根据北京地区《电气安全工作规程》《电气工程安装标准》《电气设备运行管理规程》以及《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中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施工的实际情况而制定。
第3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的所有施工现场及临时性设施的暂设电气工程。
第4条施工现场和生产设施以及加工场地的供、用电工程,凡施工期限超过半年以上的,均应按正式工程安装。
第5条本规定凡未明确的部分,均应按国家有关部门及当地供电局颁发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变、配电设施
第6条配电变压器应按照《电气安装工程施工图册》进行正式安装。
第7条柱上变电台宜装设围栏,室外地上变电台必须装备围栏。围栏要严密,并应在明显部位悬挂“高压危险”警告牌。围栏内应设有操作台。
第8条变电台围栏内应保持整洁,不得种植任何植物。变电台外廊4米之内不得码放材料、堆积杂物等。
第9条变压器运行时除应进行日常巡视检查外,每季度还应进行一次停电清扫和检查。在特殊环境中运行的变压器,应酌情增加清扫次数。
第10条变、配电室内应备有电气灭火器材和安全用具,不得存放其他杂物。
第11条变、配电室内带电体与人体应留有安全距离或采取妥善的隔离措施。
第12条位于人行道树间的变电台,在最大风力时,其带电部位与树梢间的最小距离应不小于2m。
第13条室外变电台应设总配电箱,,其引出、引入线应穿管敷设,并做防水弯头。配电箱应保持完好,并应具有良好的防雨性能。箱门必须加锁。
第14条变压器的引线采用电缆时,不应将电缆及终端头直接靠变压器身安装。
三低压配电线路
第15条外线架设应按《电气工程安装标准》及《电气安装工程施工图册》施工。
第16条水泥电杆不应掉灰露筋、环裂或弯曲;木杆、木横担不应糟朽、劈裂;电杆不得有倾斜、下沉及杆基积水等现象。
第17条沟槽沿线的架空线路,其电杆根部与槽、坑边沿应保持安全距离,必要时应采取有效的加固措施。
第18条施工现场内一般不得架设裸导线。临时建筑施工如利用原有架空线路为裸导线时,应根据施工情况采取防护措施。
架空线路与施工建筑物的水平距离一般不得小于10m;与地面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6m;。
第19条塔式起重机附近的架空线路,,达不到此要求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第20条各种绝缘导线均不得成束架空敷设。无条件做架空线路的工程地段,应采用护套缆线,缆线易受损伤的地段,应采取保护措施。
第21条各种配电线路禁止敷设在树上(确有困难时,需经安全部门或当地供电部门批准,护套缆线可暂时沿树木敷设)。
各种绝缘导线的绑扎,不应使用裸导线。
第22条所有固定设备的配电线路均不得沿地面明敷设,地埋敷设必须穿管(直埋电缆除外),管内不得有接头,管口应密封。
第23条配电线路每一支路的始端必须装设断路开关和有效的短路及过载保护。
第24条高层建筑施工用的动力及照明干线垂直敷设时,应采用护套缆线。当每层设有配电箱时,缆线的固定间距每层不应小于两处;直接引至最高层时,每层不应少于一处。
第25条遇大风、大雪及雷雨天气时,应立即进行配电线路的巡视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26条暂时停用的线路应及时切断电源。工程竣工后,配电线路应随即拆除。
四接地接零及防雷保护
第27条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以及与电气设备连接的金属构架必须采取妥善的接地或接零保护。
第28条当外借电源时,应首先了解外借电力系统中电气设备采用何种保护,方可确定采用接地或接零保护,不可盲目行事。
第29条工作零线兼做接零保护时,零线就不小于相线截面的1/2。零线不得装设开关及熔断器。
第30条电气设备的接地或接零线应使用多股铜线,禁止使用独股铝线。
第31条接地线或接零线中间不得有接头,与设备及端子连接必须牢固可靠、接触良好,压接点一般应设在明显处,导线不应承受拉力。
第32条采用接零保护的单相220V电气设备,应设有单独的保护零线,不得利用设备自身的工作零线兼做接零保护。
第33条接地装置及防雷保护装置的做法及要求,应符合《电气工程安装标准》的各项规定。
第34条施工现场及临时生活区的下列设施均应装设防雷保护装置:
高度在20m及以上的井字架、高大架子、在施高大建筑工程;塔吊及高大机具;高烟囱、水塔等。大模板施工中,模板就位后,要及时用导线与建筑物接地线连接。
第35条塔式起重机的轨道,一般应设两组接地装置;对塔线较长的轨道每隔20m应补作一组接地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