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滨州市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3月2日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滨州市人民政府
二O—O年三月二十六日
滨州市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管理,保障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以及实施对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对有文物保护价值或者纪念意义的建筑以及军事管理区的建筑进行装饰装修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装饰装修,是指装饰装修人使用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内部和外表进行修饰处理的活动,包括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和住宅装饰装修。
本办法所称装饰装修人,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业主或者使用人。
第四条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城乡规划、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抗震、环保、物业管理等有关规定和标准,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鼓励采用节能、节材、节水、防火、环保的建筑装饰装修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推行工厂化装饰装修。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新建商品住宅统一进行装饰装修,逐步减少毛坯房供应。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公安消防、工商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建筑装饰装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行业协会的指导,推进行业自律,开展行业服务,规范行业行为。
建筑装饰装修行业协会要建立行业自律规范,及时发布行业信息,开展行业评先创优,并受理建筑装饰装修咨询和投诉,协调建筑装饰装修纠纷,推进建筑装饰装修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八条从事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
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九条从事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监理活动,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职业技能岗位作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职业技能岗位证书。
第十条从事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的企业应当配备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作业人员。应当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职工的教育培训。不得使用无执业资格证书或无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的人员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
第十一条从事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活动的个体经营户应当依法进行工商登记,并配备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作业人员。不得使用无执业资格证书或无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的人员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
第十二条市外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到本市承揽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应持相关有效证书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接受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备案的具体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用于建筑装饰装修的材料应当符合有关设计要求和国家产品质量、有害物质限量及燃烧性能控制等标准,并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
禁止使用质量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国家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等相关规范和标准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
第十四条装饰装修人应当依法与建筑装饰装修施工方签订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合同。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合同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的基本情况和承包方式;
(二)用于装饰装修的主要材料的名称、品牌、型号、规格、等级和数量;
(三)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日期;
(四)工程价款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
(五)工程质量要求和验收办法;
(六)质量保修范围和期限;
(七)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途径;
(八)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五条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必须保证建筑物、构筑物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涉及建筑物、构筑物主体、承重结构变动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装修人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企业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企业提出施工图设计文件,并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对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既有建筑物、构筑物,不得进行装饰装修。
第十六条在建筑装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