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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山县城市规划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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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山县城市规划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xxq93485240 2018/11/14 文件大小:3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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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山县城市规划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合理地制定规划,加强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和在县城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各项建设工程,都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县城规划区是指因县城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其具体范围依据县人民政府编制并经上级政府批准的《霍山县城总体规划》确定。第三条县人民政府成立规划委员会,对城市规划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协调、论证、审查。其主要职责是:(一)审查报上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规划草案,包括县城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二)审查县城主干道沿街新、扩、改建项目的建筑设计方案;(三)审查规划区内其它重点工程、大型项目的选址方案。第四条县建设局是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主管本县城市规划工作。县国土、环保、公安、水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县规划局具体负责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有权对城市规划的编制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检举和控告。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检举和控告应及时查处并负责答复。第六条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简化工作程序,公开政务内容,提高管理水平。对受理的报审资料,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建设项目的踏勘和审理工作,及时发给许可证件或答复审核意见。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主动接受建设单位和社会的监督。第七条县人民政府每两年将城市规划实施情况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作一次报告;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向县人民政府报告一次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第八条霍山县城规划编制分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三个层次。第九条县城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并按法定程序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总体规划包括近期建设规划和专项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由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县政府批准。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年限一致,到期时依据总体规划编制新的近期建设规划。第十条在县城总体规划指导下,加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工作。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地段(车站、主要街道、广场、街头绿地、大型园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规划草案经专家评审和规划委员会审查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其它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建设单位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县规划局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委托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组织编制,经县规划委员会审查后由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专项规划由其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县城总体规划编制,在征求上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意见并通过专家评审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专项规划包括道路交通规划、给排水工程规划、供电工程规划、燃气工程规划、电信工程规划、绿地系统规划、防洪规划等。第十一条组织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保证有关专项规划的空间落实,同时应当采取公示、征询等方式,充分听取规划涉及单位、公众的意见,并对有关意见的采纳结果予以公布。城市详细规划调整,应当取得原规划批准机关的同意。规划调整方案,应当向社会公开,听取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并将有关意见的采纳结果公示。第十二条旧城改造、新区开发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对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古墓葬和古树名木等,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切实保护措施。在规划区内凡能成片建设的地段,均应实行综合开发,其配套的公共建筑和市政设施必须同步建设。第十三条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县城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县人大常委会和市人民政府备案;但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须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提出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第三章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第十四条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县城总体规划、控制性规划和相关的专项规划。不得妨碍城市发展,危害城市安全,污染和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各项功能的协调。第十五条项目审批主管部门在审查项目建议书时,应当征求县规划局意见,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持申请报告、有效项目批文、现状地形图和县规划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向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县规划局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及规划要求,会同与建设项目有关的部门现场查勘,提出两个以上选址比较方案,提交县规划委员会研究审定;(三)审定后符合规划的,由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