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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小枷 2018/11/14 文件大小:1.46 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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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一章教育法律法规 第三节教师法
一、概述
《教师法》通过和实施时间
1986年开始起草《教师法》,后经过八年酝酿、修改,于1993年10月31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我国教育史上第一部关于教师的专门法律。标志着我国教师工作走上法制化道路,从法律上推动并逐步形成尊师重教的社会氛围。
1、立法宗旨
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
2、教师的职业性质和地位
性质定位:
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地位: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全社会都应当尊敬教师
9月10日教师节
《教师法》目录预览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资格和任用
第四章培养和培训
第五章考核
第六章待遇
第七章奖励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共9章43条)
二、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一)教师的权利

1、教育教学权
教师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
它属于职权,是教师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是其他权利的基础
教育教学权的基本含义:
①教师可依据其所在学校的教学计划、教学工作量等具体要求,结合自身的教学特点自主地组织课堂教学;
②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其教学内容和进度,并不断完善教学内容;
③针对不同的教育教学对象,在教育教学的形式、方法、具体内容等方面进行改革、实验和完善。
2、科学研究权
享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这是教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的一项基本权利。
其基本含义包括:
①教师在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的前提下,有权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等创造性劳动。有权将教育教学中的成功经验,或专业领域的研究成果等,撰写成学术论文,著书立说。
②参加有关的学术交流活动,以及参加依法成立的学术团体并在其兼任工作的权利。
3、管理学生权
享有“指导学生的学****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
这是教师所享有的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居于主导地位的基本权利。
4、获取报酬待遇权
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的权利;
这是宪法规定的公民有劳动权和劳动者有休息权的具体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