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5
文档名称:

常德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doc

格式:doc   大小:50KB   页数:15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常德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doc

上传人:shijijielong001 2018/11/15 文件大小:5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常德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常德市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2018年8月31日常德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8年9月30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分类投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城乡生活垃圾管理,促进环境改善,维护生态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及农村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相关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城镇,是指城市、县城及建制镇。风景名胜区、独立工矿区、城镇化程度较高的农村(集镇),经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决定,可以纳入城镇范围。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废弃物。
第三条〔基本原则〕城乡生活垃圾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类处理、综合利用的原则,推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第四条〔基本模式〕城镇生活垃圾实行属地管理。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应当组建生活垃圾管理专业单位,或者通过公开竞争方式选择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开展城镇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等工作。
农村生活垃圾管理鼓励实行村(居)收集、乡(镇)运输、县(市、区)处置的模式。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可以因地制宜确定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方式。
第五条〔市、县政府职责〕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将生活垃圾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建设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活垃圾管理政策。
第六条〔城市管理部门职责〕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组织编制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开展生活垃圾设施项目的建设与管理,对生活垃圾管理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和监督。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拟定生活垃圾分类指南和管理目标,制定统一的分类标识。
第七条〔其他部门职责〕相关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农业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农业投入品,指导农村地区开展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等;
(二)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生活垃圾管理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组织制定有害垃圾贮存、处置规范;
(三)商务部门负责制定并实施可回收垃圾回收利用发展规划和其他具体措施;
(四)教育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等纳入教育内容,指导生活垃圾分类教育和实践等。
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公安、工商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体育广播新闻、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城乡生活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乡镇、街道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辖区内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实施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城乡生活垃圾治理规划;
(二)协助城市管理部门开展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三)组织、调度本辖区内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
(四)指导、督促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五)协助开展生活垃圾中转站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职责〕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公共区域卫生清扫,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宣传和指导,督促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等工作。
村、社区可以成立环境卫生协会,协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宣传和指导等工作。
第十条〔单位和个人义务〕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义务,维护责任区域的环境卫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丢弃、抛撒、倾倒、焚烧、堆放生活垃圾,不得混合投放、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生活垃圾。
第十一条〔资金保障〕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考虑人口、地域等因素,将城乡环境卫生事业和生活垃圾基础设施建设等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城镇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村规民约、环境卫生协会章程等可以就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筹集、管理、使用做出约定。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乡生活垃圾治理。
第十二条〔宣传教育〕各级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及其相关部门和教育机构、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生活垃圾管理知识的宣传教育,鼓励公众参与公益宣传和监督管理活动,增强公众生活垃圾分类、减量意识,倡导绿色健康的生活方式。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十三条〔专项规划〕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组织编制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