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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产品召回法律制度.doc

上传人:xunlai783 2018/11/15 文件大小:1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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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产品召回法律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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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摘要】产品召回制度具有防患于未然,减少或避免消费者不必要的危险的天然优势,其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起到十分关键的作用。鉴于此,本文对我国产品召回法律制度进行相关评析。
【关键词】产品召回;不足;完善一、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上产品品种、数量越来越多,因设计、生产或流通原因形成的产品缺陷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害也不可避免的增多。产品召回制度的最大优点在于防患于未然,减少或避免消费者不必要的危险,但是令人遗憾的是,当前我国相关法律中还存在着诸多不足指出,理论与实践的差距值得我们对此问题进行探讨。二、我国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现状及不足(一)我国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现状
目前的产品召回制度在立法上由三个层次组成,首先是以法律规定作为该制度的基础依据,接下来是专门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最后是地方性规定作为必要的补充。法律规定方面,主要以《民法通则》为主干,以《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食品安全法》为核心的一系列制度构成。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方面,主要由《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等构成。此外,还有一些城市,如北京、上海以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形式对此问题做出规定。因此,他们立法影响范围小,并非完整意义的产品召回立法。(二)我国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不足
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产品召回制度已经有了一定的发展,但是与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当前,我国已经出台专门针对产品召回制度的相关规定仅是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法律位阶更低的地方性立法,如《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等。相比这下,美国在上个世纪六十年代就已经以法律形式制定了《国家交通与机动车安全法》,率先确立了汽车召回制度。可以看出现行规定立法层次的较低性,已经制约了产品召回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当前,在法律层面上,如《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行为法》只有相关的原则性的规定,并无操作细则。当前我国只有在汽车、玩具、药品、食品相关法规、规章中规定了产品召回,但是如何界定缺陷产品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为消除缺陷产品对消费者和公共安全所带来的危害,责任主体应采取哪些具体措施等,这一系列的问题都没有系统加以系统解决。立法上的缺失导致外国厂商在处理召回事件之时采取内外有别的做法,“合法”地歧视了中本事件中,美均每个用户得到600多美元;而我国20万消费者只获得免费补丁程序。

目前我国虽然大多数召回都是企业自愿实施的,但从本质上看还是在政府职能部门监管下实施的强制行为。按照现行法律规定,环保局、质检局、工商局、商检局、交通部等诸多部门都有监管权利。这种加强管理的理念符合世界立法的趋势的。但是我国由于目前行政机关职权的划分不够科学,各部门之间的职能交叉重叠,导致了在缺陷产品的管理上政出多门、政府各部门之间互相推楼扯皮。例如,质检局与工商局之间,质检局与商检局,环保局与交通局等部门在产品质量检验方面权限的划分是相当模糊的。因此,我们引入产品召回法律制度时,需着重考虑各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的分工与权限,既要避免无人管辖的空白领域,也要避免多个政府职能部门对同一领域都有管辖权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