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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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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docx

上传人:liwenfei1314 2018/11/15 文件大小:6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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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颁发机构】 :适用地区 : 北京
【颁布日期】 :1995-08-04
【京劳法发】 :【 1995】 463 号
各区、县劳动局 , 各局 ( 总公司 ) 劳动处 , 各计划单列企业 :
现将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 劳部发【 1995】 309 号 ) 转
发给你们 , 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 , 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 请遵照执行 .
一、 劳动合同
1、对长期脱离生产 ( 工作 ) 岗位的富余人员以及经双方协商签订协议 , 协议期未满的请长假人员、请长病假人员、外借人
员、带薪上学人员以及其它非在岗的人员 , 应依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 劳部
发【 1995】309 号 ) 和市人民政府 1995 年第 1 号令《北京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 同时依
据《北京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签订《专项协议书》 .
2、经企业批准的停薪留职人员在停薪留职期限内不愿回原单位工作的 , 用人单位按其自动离职办理手续 , 解除劳动关系 .
按自动离职办理手续 , 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 其档案由原用人单位转到其户口所在地区县劳动局 . 在
停薪留职期限内 , 愿意回原单位工作的 , 依据停薪留职协议 , 保留劳动关系 , 但应签订劳动合同 , 同时完善停薪留职协议书 , 待停
薪留职期限届满后 , 再续签或终止劳动合同 .
3、对请长假、请长病假、停薪留职期满逾期不归的以及不辞而别的人员 , 用人单位应依据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
部〈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 京劳关发【 1995】第
260 号 ) 的规定办理 .
4、劳动者在同一单位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 在固定工转制过程中 , 用人单位不得与固定工约定试用期 .
5、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 , 签订劳动合同前的工作时间和签订劳动合同后的工作时间应合并计算 . 连续工作满
十年以上 , 合同期限届满 , 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 , 只要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
限的劳动合同 .
6、劳动者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 对劳动合同未履行部分 , 应承担义务 . 双方已约定赔偿责任的 ,
劳动者要承担约定的赔偿责任 , 没有约定的 , 若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 , 应依据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
赔偿办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
7、在固定工转制过程中 , 劳动者不得单方面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 劳动者擅自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 , 应承担赔
偿责任 . 用人单位也不得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为由 , 借机辞退部分职工 .
8、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 , 原城镇合同制工人与本企业内原固定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应享受同等待遇 , 今
后新招工人不再增加工资性补贴 . 原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