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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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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暂行办法.doc

上传人:小博士 2018/11/16 文件大小:4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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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暂行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XX县居住出租房
消防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巩固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整治成果,强化我县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长效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XX省消防条例》、《n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基本要求》(DB33/T976-2015)等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培训和依法对违反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行为的查处工作;乡镇(街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负责对居住出租房进行消防安全登记备案、日常消防巡查、督促隐患整改等工作;县消安委有关成员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条件
第四条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在同一建筑内的,一律不得出租住人;其它生产、储存、经营场所与居住部分合用,未采用混凝土楼板和砖墙进行物理分隔的,一律不得出租住人。地下、半地下建筑,一律不得出租住人。
第五条3层及以上的木结构建筑(含木楼梯、木楼板), 一律不得出租住人。
第六条出租房的每个居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平方米,自然间(房间)要采用实体墙进行分隔。
第七条电气线路采用暗敷、或以阻燃套管保护,应安装空气开关及漏电保护器。
第八条楼梯间应配置应急灯,居住总人数30人(含) 以上的出租房每个居室与公共走道应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每层至少配备两具ABC干粉灭火器(原则上为3公斤以上)且设在便于取用的部位。
第九条3层(含)以上房间的窗户不得设置铁栅栏或者防盗窗,确需设置的,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3层(含)以上每层应配置逃生绳。
第十条停放电瓶车的居住出租房应专门设置电瓶车充
电区域和相关装置,充电区域采用实体墙与其他区域进行分隔。
第十一条居住间内不得设置使用明火灶具的厨房(灶台)。如确需设置使用明火灶具的厨房(灶台)的,应采用实体墙与其他部分完全分隔。30人以上的居住出租房内使用明火灶具的,厨房应设置简易喷淋装置。
第十二条8层(含)以上或每层超30人的居住出租房必须有两条以上(含2条)疏散楼梯。
第十三条省、市政府对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当事人义务
第十四条出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出租的居住房屋应当具备基本居住功能并符合消防安全、建筑安全要求;
(二) 指导承租人安全使用电气、燃气等设施;
(三) 合理控制同一套(间)居住房屋内的承租人数, 避免和减少消防方面的安全隐患;
(四) 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承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使用功能,不得违规
使用电气、燃气设施,发现居住出租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 及时消除或者通知出租人消除;
(二) 不得利用居住出租房屋违法违规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利用居住出租房屋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三) 积极参加所在乡镇(街道)组织的消防安全培训教育,提高逃生自救意识;
(四) 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登记备案
第十六条居住出租